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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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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二) (第1/3页)

◎第三节|抵押权。

    第2114条:抵押权为保证清偿债务而在不动产上设定的物权。

    抵押权在其性质上为不可分的,并就设定抵押权的数个不动产的全部,和每一不动产的每一部分上存在之。

    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不问归何人所有,抵押权跟随该不动产而存在。

    第2115条:抵押权仅依法律许可的情形以及法定方式设定之。

    第2116条:抵押权分为下列三种:法律上的抵押权、裁判上的抵押权、契约上的抵押权。

    第2117条:法律上抵押权为依据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抵押权。裁判上抵押权为依据裁判或司法行为所生的抵押权。契约上抵押权为依据合意及由一定方式的证书和契约所生的抵押权。

    第2118条:抵押物以下列财产为限:

    一、得为买卖的不动产及其视为不动产的附属物;

    二、收益期内同一不动产及其附属物的收益。

    第2119条:动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第2120条:本法典的规定不变更海商法有关船舶及航海船舶的规定。

    第一目|法律上抵押权。

    第2121条:赋与法律上抵押权的权利和债权如下:

    一、已婚妇女的权利和债权对于其夫的财产;

    二、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的权利和债权对于其监护人的财产;

    三、国家、区乡、公共机关的权利和债权对于税收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财产。

    第2122条:有法律上抵押权的债权人,在以下规定的限制下得对于债务人现在的及将来取得的一切不动产行使其权利。

    第二目|裁判上抵押权。

    第2123条:裁判上抵押权因司法上所为的判决——不问曾否经双方辩论或缺席,亦不问其为确定的或临时的——而发生;关于私署债务证书亦得经裁判上取得债务人的承诺或司法上的确认而发生裁判上抵押权。

    裁判上抵押权,在以下规定的限制下,得对于债务人现在及将来取得的不动产行使其权利。

    公断决定,仅在法院签发执行命令时,始发生抵押权。在外国法院的判决,亦仅在法国法院宣告其有执行力时始发生抵押权;但政治的法律及条约有相反的规定时,不在此限。

    第三目|契约上抵押权。

    第2124条:契约上抵押权,仅由有处分其不动产能力之人,始得设定之。

    第2125条:在不动产上有权利之人,如其权利附有条件,或在某种情形下得解除或取消者,仅得在附有同一条件或同一解除或取消原因下,设定抵押权。

    第2126条:就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不在人的财产,当此项财产仅被许可暂时占有的情形,仅依法律所定的原因及方式,或依法院的裁判,始得设定抵押权。

    第2127条:契约上抵押权的设定应在公证人二人或公证人一人及证人二人面前按照公证书方式作成之。

    第2128条:在外国缔结的契约,不得以在法国的不动产设定抵押权,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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