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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一) (第1/3页)
◎第一节|通则。
第2092条:负担债务的人,负以现在所有或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或不动产履行其清偿的责任。
第2093条: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抵押品;因此其财产的价金应依债权人债权额平等分派之,但债权人中如基于合法原因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存在时,不在此限。
第2094条:合法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原因为优先权和抵押权。
◎第二节|优先权。
第2095条: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第2096条:优先权债权人如有数人时,依优先权的性质而定其优先权的顺位。
第2097条:同一顺位的优先权人,依其债权额平等受偿之。
第2098条:国库的优先权及其行使的顺位应依其有关法律的规定。
但国库不得因取得优先权以损害第三人早先取得的权利。
第2099条:优先权得对于动产或不动产行使之。
第一目|关于动产的优先权。
第2100条:优先权得就一般的动产,亦得就特定的动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分目|动产的一般优先权。
第2101条:下列债权对于债务人一般动产上有优先权,并依下列顺位行使之:
一、诉讼费用;
二、丧葬费用;
三、受雇人过去一年的报酬及本年到期的报酬;
四、供给债务人或其家属的生活资料;即面包铺、肉铺或其他零售商人在前六个月供给的物品,寄宿舍及批发商人在前一年供给的物品。
第二分目|动产的特定优先权。
第2102条:下列债权于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上有优先权:
一、房屋或土地租赁的租金就本年度收获的果实和租赁房屋中或土地上一切设备的价金以及用作耕种土地的工具的价金有优先权;即如租赁契约以公证书或日期已经确定的私证书作成者,关于一切已到期及将来到期的租金有上述优先权;且在此两种情形,其他债权人在土地或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前,有权为自己的利益转租土地或房屋于他人时,应偿还出租人尚未受偿的债权;
如土地或房屋租赁契约非以公证书作成或以私证书作成而日期并未确定时,出租人对于从本年终起算一年间的租金,有本条本款第一段的优先权;
关于承租人所负修缮房屋的义务或一切有关违反租赁契约的履行所发生的债务,亦有本条本款第一段的优先权;但关于种子或本年度收获费用所欠的金额,就收获物受偿,以及关于农具所欠的金额,就农具价金受偿,不问前一情形或后一情形,均有优先于出租人受偿的权利;
土地或房屋的所有人在承租人未得其同意而将土地或房屋中设备迁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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