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八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二) (第2/3页)
政治的法律或条约对此原则有相反的规定时,不在此限。
第2129条:契约上的抵押权,仅就在订定债务的公证书或在以后作成的公证书上具体记明现属债务人所有且经其同意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各不动产的种类及所在地的各不动产上,始有效成立。债务人得就其现有的每一不动产,个别地设定抵押权。就将来的不动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第2130条:债务人现有并得自由处分的不动产如不足担保债务的清偿时,得将其不足之旨记载于证书并约定以后所得的不动产应陆续作为抵押物。
第2131条:抵押物如被毁灭或损坏以致不足担保债务的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立即清偿或增加抵押物。
第2132条:契约上抵押权的设定仅限于所担保债额在证书上已确定时,始生效力:如债权存在附有条件或债额未确定时,债权人仅得就其明白声明估价的限度内依下述规定请求登录,债务人认为有减低的理由时,亦有权请求减低其估价。
第2133条:抵押权的效力,应及于抵押物上所为的一切改良。
第四目|抵押权的顺位。
第2134条:债权人间抵押权的顺位,不问其抵押权为法律上的、裁判上的、契约上的,应依债权人按法定方式登录于抵押权登记机关登记簿上的时日先后定之,但有次条规定的情形时,不在此限。
第2135条: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无须经过任何登录,即有抵押权的成立:
一、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因监护人为其处理事务,自监护人接受职务之日起,就监护人的不动产取得抵押权;
二、已婚妇女,因设有奁产及订有夫妻财产契约,自结婚之日起,就其夫的不动产取得抵押权。
妻关于其由继承所取得的奁产或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受赠的奁产的总额,仅自继承开始或赠与发生效力之日起,就夫的不动产取得抵押权。
妻因与夫共同负担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或因其个人财产被夫出售而未予运用的价金,仅自债务发生或出售财产之日起,就夫的不动产取得抵押权。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的规定不得影响第三人在本章公布前所取得的权利。
第2136条:夫及监护人对于其不动产上所负担的抵押权,负公告的义务,因此应将现在一切的不动产及以后取得的不动产从速登录于抵押权登记机关登记簿上。
夫及监护人不依前项规定请求登录,并不告知其不动产上已负担有其妻或被监护人的法律上抵押权,而同意或允许他人在其不动产上取得优先权或抵押权者,应认为假冒,处以民事拘留。
第2137条:监督监护人应注意监护人是否因执行监护职务而立即就自己的不动产进行登录,并应督促其进行登录;监督监护人个人就上述事项负责,如有违反,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2138条:夫、监护人及监督监护人不依前条规定请求登录者,夫或监护人住所所在地或其不动产所在地的第一审法院的检察官应为登录的声请。
第2139条:夫或妻的血亲,未成年人的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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