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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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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借贷 (第1/3页)

第1874条:借贷分两种:一为供使用而不毁损物的借贷,一为因使用而消费物的借贷。前者称为使用借贷,后者称为消费借贷或单纯借贷。

    ◎第一节|使用借贷。

    第一目|使用借贷的性质。

    第1875条:使用借贷为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使用,他方使用完毕后,负返还其物的义务的契约。

    第1876条:使用借贷,按其性质为无偿契约。

    第1877条:贷与人仍为借用物的所有人。

    第1878条:任何得为买卖标的且不因使用而消费的物品,得为使用借贷契约的客体。

    第1879条:使用借贷契约的效果及于贷与人的继承人,并及于借用人的继承人。

    但借贷如仅约定为借用人本人的利益时,其继承人不得继续使用借用物。

    第二目|借用人的义务。

    第1880条:借用人应与善良管理人同样负注意及保管借用物的义务。借用人只能依适合于物的性质或约定的目的而使用借用物,违反以上规定时,如有必要,应负赔偿损害之责。

    第1881条:借用人如为其他目的或超过约定时间而使用其物致发生损失时,应负赔偿的责任;损失虽由于事变,亦同。

    第1882条:在因事变而毁损借用物的情形,借用人在当时如使用自己的物件即能保存借用物,或借用人只能保存二者之一时,保存自己物件的借用人,应对借用物的损失负赔偿的责任。

    第1883条:借用物在借用时曾经评价,日后发生损失者,即使损失由于事变,应由借用人负责,但有相反的约定时,不在此限。

    第1884条:借用物纯因借贷目的使用的结果而发生损坏,且在借用人方面并无任何过失者,借用人不负损坏之责。

    第1885条:借用人不得留置借用物,以抵消贷与人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第1886条:如借用人为使用借用物而支出费用时,无请求偿还之权。

    第1887条:数人共借一物时,对贷与人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目|使用贷与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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