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借贷 (第2/3页)
第1888条:贷与人在约定期限前不得收回借用物,如无约定期限时,应于该物依借贷目的使用完毕后收回之。
第1889条:在借贷期间,或在借用人不需要借用物以前,如贷与人对于该物有紧急及意外的需要时,审判员得依具体情形,责令借用人返还之。
第1890条:在借贷期间,为保存借用物起见,借用人不得不支出非常和必要的费用,且因情形急迫致不及通知贷与人时,贷与人应负偿还之责。
第1891条:借用物有足以损害借用人的瑕疵,如贷与人明知其瑕疵而不告知者,应负赔偿之责。
◎第二节|消费借贷或单纯借贷。
第一目|消费借贷的性质。
第1892条:消费借贷为当事人一方交付因使用而消费的物品的一定数量于他方,他方负返还同一种类、同一品质的同数量物品于贷与人的义务的契约。
第1893条:因消费借贷的结果,借用人变为借用物的所有人;在任何情形下发生损失时,其损失由借用人负担。
第1894条:种类虽同而个体上有区别的物品,例如兽类,不得依消费借贷的名义货与之:其借贷应为使用借贷。
第1895条:由金钱借贷所发生的义务,通常为偿还契约上所记载的金额。
在偿还金额前,如货币价格有涨落时,债务人应返还其所借的金额,并仅负担以偿还时通用的货币支付此项金额的义务。
第1896条:前条的规定,对于以金银条块为借贷者,不适用之。
第1897条:借用金银条块或商品时,不问其价格的涨落,债务人应返还同一质量、同一数量的物品,且仅负返还此种物品的义务。
第二目|贷与人的义务。
第1898条:消费借贷的贷与人负第1891条使用借贷所规定的义务。
第1899条:在约定期限届满前,贷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借用物。
第1900条:如未定返还期限时,审判员依据情形得允许借用人以适当的期间。
第1901条:借贷契约如只约定借用人能偿还时或有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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