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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租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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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租赁(三) (第3/3页)

9条:合伙租赁畜群的乳汁、畜粪及畜力,与通常的畜类租赁同,完全归承租人享受其利益。

    出租人仅就羊毛及繁殖的利益有享受半数的权利。

    相反的约定,均属无效;但出租人为土地所有人而畜群承租人为土地承租人或为分享果实耕作人时,不在此限。

    第1820条:通常的畜类租赁的一切其他规定,于合伙的畜类租赁均适用之。

    第四目|土地所有人对土地承租人或分享果实耕作人所为的畜类租赁。

    第一分目|土地所有人对土地承租人所为的畜类租赁。

    第1821条:本目的畜类租赁(又称严格的畜类租赁),系指土地所有人对于土地承租人约定后者在租赁终了时归还相等于其所收受畜群评价的畜群条件下,出赁其畜群的契约。

    第1822条:关于对土地承租人出赁畜群的评价,并不发生将该畜群所有权转移于承租人的效力,但加以负担危险的责任。

    第1823条:如无相反约定时,租赁期间内承租畜群所生的一切繁殖的利益,均归土地承租人享受。

    第1824条:租赁畜群于土地承租人时,畜粪并不归属于承租人个人享受,但归属于承租的土地,应完全作为该项土地施肥之用。

    第1825条:如无相反约定时,前条畜粪即使全部且由于意外事故而丧失时,由土地承租人负完全的责任。

    第1826条:租赁终了时,土地承租人不得支付原评价的价额而保有承租的畜群;但应返还与其所收受的畜群价值相等的畜群于出租人。

    如现存畜群不足应返还的数目时,应支付现金以补足其差额;仅超过部分的畜群,归承租人所有。

    第二分目|土地所有人对于分享果实耕作人所为的畜类租赁。

    第1827条:非由于承租畜类的耕作人的过失而租赁的畜群全部灭失时,由出租人负担其损失。

    第1828条:租赁契约得约定下列事项:

    承租畜类的耕作人以低于普通市价的价格让与其应得的羊毛于出租人;

    出租人较承租人取得较大部分的利益;

    出租人享有半数的乳汁;

    但不得约定损失完全由承租畜群的耕作人负担之。

    第1829条:本分目的畜类租赁,随土地的租赁期间届满而告终。

    第1830条:关于通常的畜类租赁的一切规定,对于本分目的畜类租赁均适用之。

    第五目|不完全的畜类租赁。

    第1831条:以母牛一头或数头交付于承租人看管及饲养者,出租人保有其所有权:承租人仅取得其生产的牛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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