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五) (第3/3页)
债权人受领时,其给付应充当债务的清偿,并于清偿限度内解除主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的债务。
第四目|抵消。
第1289条:二人互负债务者,依后列各条的规定,各得以其债务互相抵消。
第1290条:债务人双方虽均无所知,依法律的效力仍可发生抵消;两个债务自其同时存在之时起,于同等数额的范围内互相消灭。
第1291条:抵消只于两个债务的标的物同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为同种类的消费物,而且均已确定并已届清偿期者,始得为之。
应付之物为谷物或食品,如双方均无争执,而且其价额可依时价确定时,得与已届清偿期并已确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抵消之。
第1292条:履行债务的犹豫期间不妨碍债务的抵消。
第1293条:两个债务不问其原由如何,均得互相抵消,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在此限:
一、物的所有人因物被不法侵夺而提起返还之诉者;
二、请求返还寄托之物或返还使用借贷之物者;
三、一方抚养他方的债务依规定不得扣押者。
第1294条: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债权者,保证人得主张抵消。
但保证人对债权人有债权者,主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对于债权人有债权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
第1295条:债务人无保留同意债权人以债权让与第三人者,其同意前对让与人所得主张的抵消不得对受让人再行主张。
债务人曾收到债权让与的通知但未表示同意者,于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所发生的债权不得主张与其债务抵消。
第1296条:两个债务的清偿地不同者,一方须将运送的费用补偿他方,始得主张抵消。
第1297条:一方负担数宗债务而各该债务均可与其对于债权人的债权抵消时,适用第1256条关于清偿的指定的规则以决定应抵消的债务。
第1298条:抵消如有害第三人的既得权时,不得为之,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经第三人对债务人为扣押后,债务人始对债权人取得债权者,债务人不得损害该第三人即扣押债权人的利益而主张抵消。
第1299条: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债权,该债权依法本可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互相抵消,但债务人不为抵消而清偿其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者,债务人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再行使该未曾用以抵消的债权所附有的特权或抵押权,但如债务人不知其有可以抵消债务的债权存在,且其不知具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五目|混同。
第1300条:同一人就同一个债兼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资格时,依法律发生混同,债权债务均归消灭。
第1301条: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混同时,解除保证人的债务。保证人与债权人混同时,主债务不因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