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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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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五) (第2/3页)

中必须有明白的表示。

    第1274条:未得旧债务人的同意而由新债务人代替之者,亦发生债的更新的效力。

    第1275条:债务人使他人对债权人承担其债务者,非经债权人明示解除债务人的债务,不发生债的更新的效力。

    第1276条:债权人对债务人表示解除其债务后,如债务承担人无清偿能力时,对债务人无求偿权。但契约有明白的保留者,或承担人于承担时已公开破产或已处于无支付能力的状态者,不在此限。

    第1277条:债务人单纯表示由他人代其清偿者,不发生债的更新的效力。

    债权人单纯表示由他人代其受领清偿者,亦适用前项的规定。

    第1278条:新债权代替旧债权时,属于旧债权的特权及抵押权并不移转,但债权人明示保留者,不在此限。

    第1279条:因新债务人代替旧债务人而发生债的更新时,属于债权的原有特权与抵押权不适用于新债务人的财产。

    第1280条: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债的更新时,属于旧债权的特权与抵押权只得保留适用于归属新债务之人的财产。

    第1281条: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债的更新时,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均因而消灭。

    对主债务人发生债之更新时,保证人的债务随之消灭。但在第一项情形,债权人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均承诺债的更新时,或在第二项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诺债的更新时,如其他连带债务人或保证人拒绝承诺者,原有债权仍应继续存在。

    第三款债务的免除。

    第1282条:债权人自愿以私人署名的证书原本交还于债务人者,为免除债务的证明。

    第1283条:债权人自愿以具有执行力的债务证书公证大字抄本交付于债务人者,推定为债务已清偿或已免除,但有相反的证明者,不在此限。

    第1284条:债权人自愿以私证书原本或具有执行力的债务证书公证大字抄本交付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者,为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利益亦有同一的效力。

    第1285条: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中一人的利益而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时,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亦归消灭,但债权人明示保留其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者,不在此限。

    前项的后一情形,债权人所能请求清偿的债权,仅为减去其已免除债务之人原应负担的部分后的债权。

    第1286条:退还已设定质押之物不足以推定为免除债务。

    第1287条:债权人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者,保证人的债务亦归消灭。

    如对保证人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者,主债务人的债务不消灭。

    如对保证人中的一人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者,其他保证人的债务不消灭。

    第1288条:保证人为解除其债务而提出的给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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