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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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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三) (第3/3页)



    三、在债权人有权选择二物之一的选择之债,其中一物为不可分割者;

    四、依照文书,仅债务人的继承人中的一人负履行债务的义务者;

    五、依约定的性质,依债务的标的物,或依契约的目的,可知当事人的意思认为该债务不能分成几部分清偿者。

    在前三款情形,债权人对于占有应给付之物或占有供债务抵押之物的继承人,得就此等物诉请清偿全部债务,但继承人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有求偿之权。在第四款情形,对于独负清偿债务的继承人,在第五款情形,对于各继承人,均得诉请清偿全部债务,但继承人对其他共同继承人亦有求偿之权。

    第二分目|不可分之债的效果。

    第1222条:数人共同订立不可分的债务者,虽非连带的债务,各就债务的全部负责。

    第1223条:一人订立前条的债务,其继承人有数人者,对于继承人亦适用前条的规则。

    第1224条:债权人的继承人有数人时,各继承人均得请求不可分债务的全部履行。

    各继承人不得单独免除全部债务,亦不得单独受领价金以代原物。如继承人中的一人已单独免除债务或受领原物的价金时,其共同继承人只得于扣除曾经免除债务或受领价金的继承人所应得的部分后,请求为不可分之物的给付。

    第1225条:债务人的继承人之一被诉请清偿全部债务时,得请求给予期限使其共同继承人参与诉讼,但依债务的性质,只能由被诉的继承人清偿者,不在此限。于此情形,法院得判令该继承人单独清偿全部债务,惟该继承人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有求偿之权。

    第六目|附违约金条款之债。

    第1226条:违约金条款为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担保契约的履行,而承诺于不履行契约时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第1227条:主债务无效时,违约金条款亦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时,主债务并不因而无效。

    第1228条:债务人负履行迟延的责任时,债权人得不请求给付约定的违约金,而提起请求履行主债务之诉。

    第1229条:违约金为债权人因主债务不履行所受损害的赔偿。

    债权人不得同时为给付主债务与违约金的请求,但违约金系纯为履行迟延而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1230条:无论主债务的履行附有期限与否,须交付或受领一定之物或为一定行为的债务人,负履行迟延的责任时,始应支付违约金。

    第1231条:主债务已经一部履行者,审判员得酌量减少违约金。

    第1232条:附有违约金条款的主债务以不可分之物为标的物时,如债务人的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违反约定,即应支付违约金;债权人得请求该继承人给付全部违约金,或请求各共同继承人给付其分担额或部分,或就抵押的财产请求给付全部违约金,但未违反约定的继承人对违反约定的继承人有求偿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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