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网址:wap.sjwx.la
第三章 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一) (第1/3页)
◎第一节|通则。
第1101条: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第1102条:如契约当事人相互负担债务时,此种契约为双务契约。
第1103条:如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债务,而后者不受约束时,此种契约为单务契约。
第1104条:如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担大体相等的给付或作为债务时,此种契约为等价契约。如契约以当事人各方依据不确定的事实而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偶然性作为代价,此种契约为赌博性契约。
第1105条:当事人的一方无代价给与他方以利益时,此种契约为恩惠契约。
第1106条: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给付与作为的债务时,此种契约为有偿契约。
第1107条:契约不问有名契约或无名契约,均适用本章所定一般的规定。
某些契约的特别规定包含于有关各该契约的各章中;至有关商事交易的特别规定则包含于商事法规中。
◎第二节|契约有效成立的要件。
第1108条:下列四条件为契约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负担债务当事人的同意;
订立契约的能力;
构成约束客体的确定标的;
债的合法原因。
第一目|同意。
第1109条:如同意由于错误、胁迫或诈欺的结果,不得认为同意已有效成立。
第1110条:错误仅于涉及契约标的物的本质时,始构成无效的原因。
如错误涉及当事人一方愿与之订约的他方当事人个人时,错误不成为无效的原因,但他方当事人个人被认为契约的主要原因时,不在此限。
第1111条:对债务人行使胁迫为无效的原因,纵使胁迫的行使出于取得合意利益人以外的第三人者亦同。
第1112条:凡行为的性质足使正常之人产生印象,并使其发生自己身体或财产面临重大且迫切危害的恐惧者,成立胁迫。
关于此问题,应考虑受胁迫人的性别、年龄及个人的情况。
第1113条:胁迫为契约无效的原因;不仅对于缔约人行使胁迫,即对于缔约人的配偶、直系卑血亲或尊血亲行使胁迫时亦同。
第1114条:对父母或其他直系尊血亲仅心怀敬畏,而未受胁迫时,不得主张契约的无效。
第1115条:如胁迫停止后,契约经明示或默示的承认,或在法定要求取消的期限内未采取行动时,对契约不得再以胁迫的原因提出攻击。
第1116条:如当事人一方不实施诈欺,他方当事人决不缔结契约者,此种诈欺构成契约无效的原因。
诈欺不得推定,应证明之。
第1117条:因错误、胁迫、诈欺而缔结的契约并非依法当然无效,仅依本章第五节第七目规定的情形和方式,发生请求宣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最新网址:wap.sjwx.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