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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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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六) (第1/3页)

第1079条:对于直系尊血亲所为的分割,得因有失公平致共同分割人中的一人遭受损失超过四分之一而提出反对:直系尊血亲所为分割或予以特益处分的结果使共同分割人中的一人获得法律许可以外的利益时亦同。

    第1080条:子女根据前条规定的原因之一,反对直系尊血亲所为分割时,应预付估价的费用;如反对不能成立时,该子女应最后负担此项费用与有关诉讼的费用。

    ◎第八节|以夫妻财产契约对夫妻和婚后新生子女所为的赠与。

    第1081条:一切现有财产的生前赠与,即使以夫妻财产契约赠与于夫妻或其中一人,应遵从本章关于赠与的一般规定。

    为未生子女利益的赠与,如不属本章第六节规定的情形,不得成立。

    第1082条:夫妻的父母、其他直系尊血亲、旁系血亲或无亲属关系之人,得以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的利益,如上述人等后于夫妻死亡时,则为该夫妻婚后所生子女的利益,处分其死后所遗财产的全部或一部。

    前项赠与,虽当时仅约定为夫妻或其中一人的利益,在赠与人后于夫妻死亡的情形,经常推定其为该夫妻婚后所生子女或直系卑血亲的利益。

    第1083条:依前条规定的方式所为的赠与不得取消,此处不得取消的意义仅指:赠与人除得以有偿或其他原因处分微小的数目外,不得以无偿名义再度处分包括于上述赠与中的财产。

    第1084条:以夫妻财产契约所为的赠与包括现有的和将来的财产全部或一部时,应开列赠与日赠与人现有的债务和负担清单附入于证书;在此情形,赠与人死亡时,受赠人得保留赠与人赠与时原有的财产,而抛弃赠与人赠与后取得的财产。

    第1085条:如赠与证书载明赠与包括现有的和将来的财产而未附入前条规定的清单时,对于此项赠与,受赠人只得全部接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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