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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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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六) (第2/3页)

全部抛弃。在接受的情形,受赠人仅取得赠与人死亡日所有的财产,并应清偿遗产的全部债务和负担。

    第1086条:为夫妻和其婚后所生子女的利益以夫妻财产契约所为的赠与,不问赠与人为何人,得附以受赠人须无区别的清偿遗产的全部债务和负担的条件,或附以履行赠与须完成以赠与人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条件:如受赠人不放弃此种赠与时,应完成所附的条件;赠与人在夫妻财产契约中就包括于现有财产的赠与中的某一物件或就该财产中的一定金额保留自由处分的权利时,如赠与人未作处分而死亡,该物件和金额视为包括于赠与财产中,属于受赠人或其继承人所有。

    第1087条:对于以夫妻财产契约所为的赠与,不得借口未经接受而提出反对或宣告无效。

    第1088条:一切为婚姻利益所为的赠与,如婚姻未成立,即失其效力。

    第1089条:依第1082条、第1084条和第1086条对夫妻一人所为的赠与,如受赠人及其直系卑血亲先于赠与人死亡时,失其效力。

    第1090条:一切以夫妻财产契约对夫妻所为的赠与,于赠与人的遗产继承开始时,应减除至法律许可其处分的限度。

    ◎第九节|夫妻间以夫妻财产契约或在婚姻关系存续中的赠与。

    第1091条:夫妻得以夫妻财产契约,相互的或一方对于地方,依下述规定的限制,约定其认为适当的赠与。

    第1092条:夫妻间以夫妻财产契约就现有财产所为的生前赠与,如未经明白记载以受赠人后于赠与人死亡为条件者,不得认为附有此种条件;并应遵从上述关于此类赠与的一切规则和方式。

    第1093条:夫妻间单纯的或相互的以夫妻财产契约约定将来财产的赠与或现有财产并将来财产的赠与者,适用前节关于第三人对夫妻所为同类赠与的规定;但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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