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五) (第3/3页)
长。
第1066条:负责转交人并应运用从收取的债权和赎回的年金项下所得的现金;且此种运用应于收得现金后三个月内为之。
第1067条:此种运用,如赠与人或遗嘱人曾指定应购入财产的种类时,应依照其指示为之;否则,只能用于购入不动产或在不动产上有优先权的权利。
第1068条:前数条规定的运用,应基于选任执行监护人的请求并经其到场,始得为之。
第1069条:附有转交义务的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应基于负责转交人或选任执行监护人的请求,公开之;例如:关于不动产,登录其证书于不动产所在地抵押权登记机关的登录簿;关于现金购入在不动产上有优先权的权利,登录于附有优先权的不动产。
第1070条:包括于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中的财产未经登录时,债权人和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即使对于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亦得主张其权利;但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其他被转交人得向负责转交人及执行监护人行使求偿权;即使负责转交人及执行监护人处于无清偿力的状况,该未成年人等对于登录的欠缺,亦不得要求回复原状。
第1071条:登录的欠缺,不得因债权人或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得通过登录以外的方法获悉赠与或遗嘱处分的内容,而认为获得补正或挽救。
第1072条:受赠人、受遗赠人和处分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及此等人的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在任何情形,不得对被转交人主张登录的欠缺。
第1073条:选任执行监护人,如对于财产的确定、动产的出卖、现金的运用、不动产的登录,未能完全遵照上述规定,以及一般地说,如未能尽一切必要的注意使转交义务得以完善并忠实的履行者,应由其个人负责。
第1074条:如负责转交人为未成年人,即使其监护人处于无力清偿的状况,亦不得以其未履行本节各条的规定而请求回复原状。
◎第七节|父母或其他直系尊血亲就自己财产为其直系卑血亲进行的分割。
第1075条:父母和其他直系尊血亲,得将自己的财产,为其子女和直系卑血亲进行分配和分割。
第1076条:此种分割,得按照生前赠与和遗嘱所定的方式、条件和原则,以生前赠与行为或遗嘱为之。
以生前赠与行为所为的分割,以现有财产为限。
第1077条:如直系尊血亲死亡日所遗的财产并未全部包括于上述分割中时,不包括于上述分割中的财产应依法分割之。
第1078条:如直系尊血亲死亡时,其子女和死亡在前的子女有未参与上述分割者,分割全部无效。不问未收受何种分配的子女或直系卑血亲,或曾经参与分割的子女和直系卑血亲,均得要求依法定方式进行新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