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三) (第3/3页)
第989条:在王家船舶上,船长或管理人员的遗嘱,在商业船舶上,船长、船主或经理人员的遗嘱,得由按职位的顺序仅次于上述人等之人员作成之,并遵守前条的规定。
第990条:在任何情形,前二条规定的遗嘱应作成原本二份。
第991条:如船舶到达驻有法国领事的港口,主持作成遗嘱的人员负责将遗嘱原本一份,密封或加印后,递送于领事之手,领事应寄呈海军部,海军部应送交遗嘱人住所地的治安司法机关书记课保存之。
第992条:船舶回至装置该船航行设备的法国港口或其他法国港口时,遗嘱的原本二份,同样予以密封加印,如原本一份已依前条规定在航行过程中送存,则以余留的一份密封加印,并送交海军登记处的负责人员;该负责人员应立即送交海军部;海军部依前条规定,命令予以保存。
第993条:遗嘱原本送交于领事或海军登记处的负责人员后,应记载其事于海员名簿遗嘱人姓名的备注栏内。
第994条:遗嘱虽在航行过程中订立,但如订立时船舶已到达外国领土或法国属地而当地有法国官吏者,遗嘱不得认为订立于海上;在此情形,遗嘱须依法国规定的方式或当地通用的方式订立,始生效力。
第995条:不属于船员范围的单纯旅客所为的遗嘱,亦适用上述规定。
第996条:依第988条规定方式在海上订立的遗嘱,仅遗嘱人死于海上或在其着陆并前往得按照通常方式重订遗嘱的地区后三个月内死亡时,始生效力。
第997条:海上订立的遗嘱,除船舶官吏是遗嘱人的血亲外,不得包含为船舶官吏利益的处分。
第998条:本目前数条规定的遗嘱,应由遗嘱人及主持作成人员签名。
如遗嘱人声明不会或不能签名,应记载其声明及阻碍其签名的原因。
在必须证人二人到场的情形,遗嘱至少应由二人中之一人签名,并记载另一人不能签名的原因。
第999条:在外国的法国人,得按第970条的规定,以私证书为遗嘱的处分,或按行为地通用的方式,以公证书为遗嘱的处分。
第1000条:在外国订立的遗嘱,如遗嘱人在法国留有住所时,经向住所地登记机关登记后,如在法国未留有住所,则经向遗嘱人在法国最后住所地登记机关登记后,始对于其在法国的财产发生执行力。在遗嘱包含有处分在法国的不动产的条款时,并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但无须征双重的赋税。
第1001条:本目及前目规定的各种遗嘱方式,必须遵守,否则遗嘱无效。
第三目|指定继承人和一般遗赠。
第1002条:遗嘱处分得为对于遗产全部的处分,或为对于遗产中一部分但不特定的财产的处分,或为对于遗产中特定财产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