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二) (第3/3页)
此财产所设定的负担和抵押;同时赠与人对于占有赠与不动产的第三人具有得向受赠人主张的一切权利。
第955条:生前赠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以有负义行为为理由而予以取消:
一、如受赠人谋害赠与人的生命时;
二、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成立虐待罪、轻罪或侮辱罪时;
三、如受赠人拒绝扶养赠与人时。
第956条:基于不履行条件或负义行为的取消赠与,不能依法当然发生。
第957条:因负义行为取消赠与的请求权,应于受赠人对赠与人犯罪之日或赠与人应能发现犯罪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之。
赠与人不得对受赠人的继承人主张此种取消,赠与人的继承人亦不得对受赠人主张此种取消;但在后一情形,诉讼已由赠与人提起,或赠与人于受赠人犯罪后一年内死亡者,不在此限。
第958条:因负义行为取消赠与的请求,对于受赠人所为的出让,及其就赠与物设定的抵押权或其他物权的负担,如此等出让和设定行为早于取消请求的抄本登录于依第939条规定所为登录的备注栏内时,不生影响。
在赠与取消的情形,受赠人应返还出让的赠与物于请求取消赠与时所有的价值,以及从请求日起的果实。
第959条:因婚姻所为的赠与,不得基于负义行为而请求取消。
第960条:赠与时无现时生存的子女或直系卑血亲之人,所为的生前赠与,不问其赠与的价值如何,亦不问所为赠与的原因,且不问为相互的或有偿的,即使赠与是直系尊血亲以外之人因他人结婚而对于夫妻所为的赠与,或夫妻一方对于他方所为的赠与,一律因赠与人在赠与后生产婚生子女、遗腹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但该非婚生子女因父母事后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而依法当然取消。
第961条:前条的取消,即使在赠与时男赠与人或女赠与人的子女已在母胎内的情形亦得成立。
第962条:赠与,即使于前条子女产生后受赠人仍占有赠与物且赠与人容许其占有时,亦同样发生取消;于此情形,受赠人无须返还其收取的任何种类的果实,但如前条子女产生的日期或非婚生子女因其父母事后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的日期经以裁判上文件或其他正式证书通知时,自上述日期起的果实,不在此限;且即使返还赠与物的请求,于经此种通知以后始行提起时,关于果实,仍适用但书的规定。
第963条:包含于依法当然取消的赠与中的财物,应解除受赠人所设定的一切负担和抵押权,返还于赚与人的财产,不得供偿还受赠人之妻的奁产、妻的取偿权或其他夫妻财产契约之用,且不得作为偿还的担保品;此项规定即对于赠与是为受赠人婚姻的利益并载明于其夫妻财产契约,且赠与人负担以赠与保证夫妻财产契约的履行者,亦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