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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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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二) (第2/3页)

夫如赠与财产于其妻时,前项登录应依夫的请求为之;且如夫不履行此种程序时,妻得不经夫的许可径自申请登录。如财产赠与于未成年人、禁治产人或公益事业时,登录依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的请求为之。

    第941条:每一利害关系人,除负责申请登录之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和赠与人外,均得主张登录的欠缺。

    第942条: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妻,对于赠与的欠缺承诺或登录,不得请求回复原状,但如有必要,得请求其监护人或夫赔偿损害,惟即使其监护人或夫无清偿能力,仍不得请求回复原状。

    第943条:生前赠与仅得包含赠与人现有的财产,如包含有将来的财产时,关于此部分的赠与无效。

    第944条:生前赠与附有条件而该条件的履行完全以赠与人一方的意思为转移者,生前赠与无效。

    第945条:如赠与以清偿赠与时尚未发生的债务或负担为条件,或以清偿并未记明于赠与证书或其附属文件的债务或负担为条件者,赠与同样无效。

    第946条:赠与人就赠与财产中的某一物件或定额金钱,保留处分的自由时,如赠与人未处分而死亡,上述物件或金钱应归属于赠与人的继承人,即使有任何相反的约定和条款时亦同。

    第947条:前四条的规定,对于本章第八节和第九节规定的赠与不适用之。

    第948条:一切动产的赠与,仅对于经赠与人和受赠人或代受赠人承诺之人签名并附入于赠与原本的评价单上所记载的物件发生效力。

    第949条:赠与人得为自己的利益或为第三人的利益,保留或处分所赠与的动产或不动产上的用益权。

    第950条:对于赠与的动产如经保留用益权时,受赠人应取得的赠与物,为在用益权期满时所现存之物;如赠与物已不存在时,受赠人得以此为理由,诉请赠与人或其继承人赔偿损害,但以载明于评价单的评定价额为限。

    第951条:赠与人得约定,在受赠人本人,或受赠人及其直系卑血亲较赠与人先死的情形,赠与人有取回赠与物的权利。

    前项权利仅得为赠与人本人的利益而约定。

    第952条:行使取回权的效果,该赠与物解除一切转让,并解除一切负担和抵押权而返还于赠与人;但如赠与人将不动产赠与于夫的一方,载明于婚姻契约,而依同一婚姻契约,妻的一方就此不动产取得关于奁产和夫妻财产契约的抵押权时,该项抵押权,如夫的财产不足清偿,不在此限。

    第二目|生前赠与不得取消规定的例外。

    第953条:生前赠与仅得因不履行赠与的条件,受赠人有负义行为,以及赠与人事后生有子女而取消。

    第954条:在以不履行条件为理由而取消赠与的情形,赠与财产应重归赠与人之手,并解除受赠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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