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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继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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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继承(二) (第2/3页)

,归属于婚生的兄弟姊妹;关于该财产,有回复诉权时,其回复诉权,或该财产已经出卖时,其尚未收取的卖价,亦归属于婚生的兄弟姊妹。一切其他财产,归属于非婚生的兄弟姊妹及其直系卑血亲。

    第二目|生存的配偶及国家的权利。

    第767条:如死者未遗有按其亲等得为继承的血亲,亦未遗有非婚生子女,遗产归属于未离婚而尚生存的配偶。

    第768条:无生存的配偶时,遗产归属于国家。

    第769条:主张就遗产取得权利的生存配偶和国有财产管理人,应依法律所定限定承认继承的方式,负责将遗产封存并作成目录。

    第770条:前条规定之人,应向继承开始地的第一审法院申请许可其占有遗产。法院经以通常方式进行三次公告与揭示,并听取王国初级检察官的意见后,始得为许可占有与否的决定。

    第771条:生存的配偶,并负担运用动产的义务,或负担因确保三年内如死者的正常继承人出现时自己必将返还动产而提供充分保证的义务:三年的期间经过后,保证即行免除。

    第772条:生存的配偶与国有财产管理人未履行其应遵守的义务时,如正常继承人出现,得被判令对该正常继承人赔偿损害。

    第773条:第769条、第770条、第771条及第772条的规定,于死者无血亲而由非婚生子女继承的情形,对于该非婚生子女亦适用之。

    ◎第五节|继承的承认与抛弃。

    第一目|继承的承认。

    第774条:对于遗产继承,得为单纯的承认,亦得为限定的承认。

    第775条:任何人对于应归其继承的遗产,不负承认的义务。

    第776条:妻未经依结婚章第六节的规定征得其夫的同意或裁判上的同意时,对于继承,不得为有效的承认。

    应归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继承的遗产,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非依未成年、监护及亲权解除章的规定,亦不得为有效的承认。

    第777条:承认的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日发生。

    第778条:承认得为默示的,亦得为明示的:如继承人在公证书或私证书中用继承人的名义或资格时,即为明示的承认;如继承人从事于某一行为,而从此行为,显然得推定其有承认的意思,且此种行为,非有继承人的资格亦无权进行时,即为默示的承认。

    第779条:单纯的保存行为、监视行为以及暂时管理行为,如未以继承人的名义或资格进行时,不能认为承认继承的行为。

    第780条: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以自己的继承权利赠与、出卖或移转于外人,或全体其他共同继承人,或其中数人时,就其本人而言,即为继承的承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亦同:

    一、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为其他共同继承人数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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