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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继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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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继承(二) (第1/3页)

第753条:死者无兄弟姊妹或其兄弟姊妹早已死亡而无直系卑血亲,且其父母两系中有一系无直系尊血亲时,遗产半数归属于尚生存的直系尊血亲,半数归属于他系亲等最近的血亲。同亲等的旁系血亲共同继承时,遗产依人数分配之。

    第754条:在前条的情形,生存之父或母,就死者遗产中不归其继承所有权的财产的三分之一有用益权。

    第755条:十二亲等以外的血亲无继承权。

    如一系中并无血亲属于可以继承的亲等时,他系的血亲继承全部遗产。

    ◎第四节|不正常的继承。

    第一目|非婚生子女对父母遗产的权利和非婚生子女死亡而无后裔时的遗产继承。

    第756条:非婚生子女决不得为继承人;法律仅对于经合法认领的非婚生子女,授与其承受死亡父母遗产的权利。关于其父母的血亲的财产,法律并不授与非婚生子女以任何权利。

    第757条:非婚生子女对于死亡父母遗产的权利,依下列的规定:如父母有婚生子女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为婚生子女应继份的三分之一;如父母无婚生子女而有多数直系尊血亲或兄弟姊妹时,为二分之一;如父母既无直系卑血亲亦无直系尊血亲且无兄弟姊妹时,为四分之三。

    第758条:如父母并无按亲等计算有继承权的血亲时,非婚生子女有取得遗产全部的权利。

    第759条:非婚生子女先于父母而死亡时,非婚生子女的子女或其他直系卑血亲,得主张前数条规定的权利。

    第760条:非婚生子女或其直系卑血亲,对于在父母生前从父母受领而于父母遗产继承开始时依本章第六节第二目的规定应扣算的财物,应从其得主张的权利中扣算之。

    第761条:如父母生前,对非婚生子女已赠与依前数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应得部分的半数,且明白表示其意思系将该非婚生子女的应得部分减少至赠与部分时,非婚生子女不得为其他的主张。

    如父母的生前赠与不足非婚生子女应得部分的半数时,非婚生子女仅得请求补足此半数为止。

    第762条:第757条及第758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奸生子女或乱伦子女。

    法律仅赋与此等子女以受扶养的权利。

    第763条:前条的扶养权利,应斟酌父或母的资力及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与资格定之。

    第764条:奸生子女或乱伦子女之父或母已使此等子女从事学习工艺,或父母的一方已使此等子女获得终身扶养费的保证时,此等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第765条:非婚生子女死亡而未遗有后裔时,其遗产归属于认领之父或母;如父母均认领时,各继承遗产的半数。

    第766条: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先于非婚生子女死亡的情形,非婚生子女于生前自父母处受领的财产,如在遗产中保持原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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