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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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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时效 (第2/3页)

告至治安审判员办公场所,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者,其时效的中断应自和解传唤之日起算。

    第2246条:裁判上传唤,即使该审判员无管辖权者,亦发生时效中断效力。

    第22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认为时效中断:

    一、传唤因欠缺形式而无效时;

    二、原告撤回其诉时;

    三、原告因不遵守诉讼期间而丧失诉权时;

    四、原告之诉被驳回时。

    第2248条:债务人或占有人对于因时效进行而受不利益之人的权利为承认时,即中断其时效。

    第2249条:依前数条规定送达传票于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获得其承认者,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包括他们的继承人,亦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

    送达法院传票于连带债务人的继承人中之一人,或获得其承认者,对于其他共同继承人,如债务非不可分割的债务,即使设定有抵押权,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上述的送达或承认,对于其他共同债务人,仅就该继承人负担部分的债务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

    送达传票于已死债务人的全体继承人或得其全体继承人的承认时,对于其他共同债务人全体发生全部中断时效的效力。

    第2250条:送达传票于主债务人或获得其承认时,对于保证人亦中断其时效。

    第二目|时效停止的原因。

    第2251条:时效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于任何人均不停止其进行。

    第2252条:对于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应停止时效的进行,但有第2278条的规定及法律规定其他特别情形时,不在此限。

    第2253条:夫妇间停止时效的进行。

    第2254条:即使妻未依夫妻财产契约订定或经法院宣告采取分别财产制,对于已婚妇女由其夫管理的财产,不停止时效的进行,但妻对夫有求偿之权。

    第2255条:依第1561条规定构成奁产制的奁产出卖时,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时效停止进行。

    第2256条: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时效依下列情形停止进行:

    一、妻只在其行使承认或不承认共同财产的选择后,始得自行提起诉讼的情形;

    二、夫不经妻的同意而出卖其个人财产,夫对此种出卖负担保责任的情形,以及其他妻得转向其夫提起诉讼的情形。

    第2257条:时效在下列情形下停止进行:

    一、条件成就前的附条件债务;

    二、追夺之诉提起前的担保请求权;

    三、特定日到达前的订有特定日到期的债务。

    第2258条:关于遗产的请求权,对于限定继承人,其时效不进行。

    对于无人承认的遗产,虽未指定财产管理人,亦进行时效。

    第2259条:在开具遗产目录的三个月期间和四十日的考虑期间内,其时效亦进行。

    ◎第五节|时效期间。

    第一目|通则。

    第2260条:时效应按日计算,并不按时计算。

    第2261条:经过期限最末日时,即发生时效的效力。

    第二目|三十年的时效。

    第2262条:一切关于物权或债权的请求权均经过三十年的时效而消灭,主张时效的人无须提出权利证书,并不得对其援用恶意的抗辩。

    第2263条:由终身定期金最后证书作成之日起经过二十八年后,债务人应债权人或其权利继受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费用作成新证书给与之。

    第2264条:在本章规定以外的客体应适用的时效,应依有关各章的规定。

    第三目|十年或二十年的时效。

    第2265条:基于正当权利证书及善意而占有不动产之人,于真正所有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王法院(上诉法院)管辖区域内有住所的情形,经过十年时效而取得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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