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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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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四) (第2/3页)

   第2186条:债权人不在前条规定期间和规定方式而请求竞卖、拍卖不动产时,该不动产的价金即按照契约订定的价金,或新所有人所声明的价金最终确定,因之新所有人得依照债权人的顺位支付或提存上述价金,而消除该不动产上的一切优先权或抵押权。

    第2187条:如依拍卖方式再卖不动产时,应基于为此种请求的债权人或新所有人的请求按照实行抵押权的规定为之。

    请求人在公告上应记载约定价金,或新所有人所声明的价金,以及债权人所负责提出或要求提出的增加价金。

    第2188条:拍卖拍定人,除拍卖价金外,并应将买卖契约的费用、买卖的正当手续费用、登录费用、通知费用及依拍卖方式再卖所支出的费用偿付于因拍定而丧失占有的前买受人或受赠人。

    第2189条:前买受人或受赠人在拍卖不动产时因支付拍卖价金而保有不动产者,对于许可公开拍卖的判决,不负登录的义务。

    第2190条:请求拍卖不动产的债权人,如撤回其请求,即使给付其自己竞买的出价,亦不停止公开的拍卖,但其他抵押债权人均明示同意时,不在此限。

    第2191条:前买受人如为拍定人时,依法对于出卖人有权请求偿还超过原买卖契约所定价金的增额,及由每次支付此项增额之日起的利息。

    第2192条:在新所有人的权利证书中如包括不动产及动产,或数个不动产,其中有设定抵押权或未设定抵押权的,在设定抵押权的数个不动产中,有在同一或不同登记机关管辖地区的,有以同一或各别价金购入的,有隶属于或不隶属于共同经营之用的情形,则关于每一分别登录有抵押权的不动产的价金在新所有人通知上应各别记载之,如有必要,并应根据权利证书上所载的全部价金,估计各不动产的价金。

    在任何情形,不得强令竞买债权人出价购买动产,或非为担保其债权而在同一地区的其他不动产;但新所有人对于出卖人得请求赔偿其因分割不动产或割裂共同经营所发生的损失。

    ◎第九节|对于夫及监护人的不动产未为抵押权登录时消除其抵押权的方法。

    第2193条:如因监护事务,或奁产,或取回财产权,或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权利取得法定抵押权而未就监护人或夫的不动产进行抵押权登录时,监护人及夫的不动产买受人得消除在其买受不动产上现存的抵押权。

    第2194条:为前条的目的,买受人应将其所有权移转契约经合法校正的副本一份,送交不动产所在地民事法院书记处存档,并送达通知书于妻或监督监护人及法院检察官以证明其业已将副本存档。记载订之契约的日期,契约当事人的姓名、职业及住所,不动产的种类及所在地,买卖的价金及其他负担等的本应继续两个月张贴于法院法庭;在此期间内,妻、夫、监护人、监督监护人、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其亲属或朋友及检察官,如必要时得就其所出卖的不动产向抵押权登记机关请求为抵押权的登录,此项登录与在缔结夫妻财产契约之日或监护人执行其职务之日为抵押权登录者有同一的效力;但如夫及监护人对于第三人设定抵押权而未声明该不动产已因婚姻或监护而负担抵押权时,不得以上述登录而妨碍第三人对于夫及监护人有权提起的诉讼。

    第2195条:在张贴证书节本两个月期间内,如未有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就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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