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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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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四) (第1/3页)

第2179条: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如偿还债额以消除不动产负担时,应依本章第八节规定的方式。

    ◎第七节|优先权及抵押权的消灭。

    第2180条:优先权及抵押权因下列情形而消灭:

    一、主债务已消灭时;

    二、债权人抛弃抵押权时;

    三、占有不动产的第三人为消除其所取得不动产上的负担而履行法定方式及条件时;

    四、时效完成时。

    债务人就其占有的不动产,因产生抵押权或优先权的请求权时效届满,而取得其时效的完成。

    第三人就其占有的不动产,依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的时效届满,而取得某时效的完成:在时效以权利证书为根据的情形,应由登录其权利证书于登记簿之日起,开始进行其时效。

    债权人所为的登录,并不阻止法律为债务人或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利益所规定的时效的进行。

    ◎第八节|消除优先权及抵押权的方法。

    第2181条:第三人如拟消除在其不动产上的优先权及抵押权时,应将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契约全部,请求不动产所在地的抵押登记机关登录之。

    登录应在登记簿上为之,登记员应给与登录证书于请求人。

    第2182条:单纯登录不动产出让证书于登记簿者,并不消除不动产上现在负担的抵押权及优先权。

    出卖人对于买受人仅移转其在出售的不动产上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因此出卖人移转不动产时亦一并移转其所负担的优先权及抵押权。

    第2183条:新所有人有意保证自己免受本章第六节规定诉讼的效力时,应在其被诉前或在其收受第一个催告的一个月内,将下列事项,送达通知于债权人登录时所选定的住所:

    一、权利证书的节本,其中仅记载证书的日期及性质、出卖人或赠与人的姓名及详细的叙述、出卖或赠与不动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如为一批财产时,不动产的概括指定及其所在地区、价金及构成价金部分的负担,或以不动产为赠与时,其估价额;

    二、买卖证书登录的节本;

    三、分作三栏的表格,第一栏记载各抵押权设定及登录的日期;第二栏记载各债权人的姓名;第三栏登录债权的总额。

    第2184条:买受人或受赠人在同一证书上应声明不问债务到期与否,准备在不动产价金限度内偿付债务及抵押权的负担。

    第2185条:新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上述通知时,所有已将其权利登录的债权人,得按照下列方式,请求将不动产公开竞卖或拍卖:

    一、此项请求书应自收到新所有人送达第2183条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内,送达于新所有人,上述期间如各债权人的真实住所与其登录的选定住所有距离时,每五十公里增加两日;

    二、此项请求书应记载请求人的出价,超过契约订定的或新所有人声明的价金十分之一;

    三、同一通知在同一期内应送达于前所有人及主债务人;

    四、通知的原本及抄本应由为请求的债权人签名,或经其明示授权的受任人签名,在此情形,受任人有提出委任书抄本的义务;

    五、债权人应按照价金及负担总额而提供保证。

    不具备上列各款的方式者,其请求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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