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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章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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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章 质押 (第2/3页)

权人占有中的质物,亦仅寄托于债权人以确保其优先权。

    第2080条:债权人依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章的规定,对于因自己过失所发生质物的灭失或毁损,负赔偿责任。

    但债权人为债务人保存质物所支出有益并必要的费用,应由债务人偿还之。

    第2081条:在以债权作质时,该债权如订有利息,质权人得由该债权的利息内取偿自己债权的利息。

    如以债权作质所担保的债未订有利息时,质权人得由该债权的利息取偿自己债权的原本。

    第2082条:债务人仅于以质权担保的债务的原本、利息及费用已全部清偿时,始得请求返还质物,但质物占有人滥用质物时,不在此限。

    同一债务人于设定质权后又对同一债权人约定负担其他债务,而该债务在第一债务清偿前到期者,债权人在两个债权未受到完全清偿前,不负交还质物的义务,即使并无特约以质物担保第二债务的清偿时,亦同。

    第2083条:债务纵在债务人的继承人和债权人的继承人间可以分割,质权不得分割。

    债务人的继承人已清偿其负担部分的债务,如全部债务未完全清偿时,不得请求返还其在质物上的应有部分。同样,债权人的继承人己受领其应分配部分的债权的清偿时,不得返还质物以损害其他共同继承人未受清偿的应分配部分的债权。

    第2084条:关于商事及核准设立的质当借贷业,应依其他有关法律及规则的规定,不适用前数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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