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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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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第3/3页)

因双方财产上的利息或收益所形成的积蓄而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共同或各自取得的财产。

    第1499条:如结婚时现有的动产或结婚后取得的动产未记明于财产目录或无适当形式的证书证明时,视为收益的财产。

    第二目|不以动产的全部或一部加入共同财产的条款。

    第1500条:夫妻双方得不以其现有或将来所有的动产全部加入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约定互以一定数额或价值的动产加入于共同财产中者,有此事实即应视为双方分别保留其余的动产为自己所有。

    第1501条:有前条所述的条款时,夫妻的一方有交付其允诺加入于共同财产的一定数额动产的义务,并有证明其已将动产加入于共同财产的义务。

    第1502条:夫于夫妻财产契约中记明其动产价值若干者,为夫已以动产加入共同财产的充分证明。

    妻或赠与奁产于妻之人取得夫的受领证书者,为妻已以动产加入共同财产的充分证明。

    第1503条:夫妻一方于结婚时加入共同财产的动产价值,或结婚后夫妻一方所取得的动产价值超过约定加入共同财产的动产价值者,于共同财产解散时,有取回其超过的价值数额的权利。

    第1504条: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一方所取得的动产,应以财产目录证明之。

    如动产为夫所取得,而未作成财产目录或未作成足以证明该动产现尚存在的事实及扣除债务后的价值的证书者,夫不得行使其取回该动产的权利。

    如属于妻的动产未作成财产目录者,妻或其继承人有权利以书证或人证或以人所共知的事实证明其动产的价值。

    第三目|不动产视为动产的条款。

    第1505条:夫妻双方或一方约定以其现有或将来所有的不动产的全部或一部加入共同财产者,其条款称为不动产视为动产的条款。

    第1506条:不动产视为动产的条款或为确定的,或为不确定的。夫妻一方表示以某项不动产的全部或一定数额为范围加入共同财产者,为确定的不动产视为动产条款。夫妻一方只表示以其不动产的一定数额为范围加入共同财产者,为不确定的不动产视为动产条款。

    第1507条:确定的不动产视为动产条款有使其所指定的不动产与动产同样加入共同财产的效力。

    妻约定以某项不动产或某数项不动产的全部视为动产时,夫得视同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同样处分之,并出让其全部。

    如视为动产的不动产仅以一定数额为范围者,夫未经妻的同意不得出让之;但夫得不经妻的同意以约定视为动产的部分设定抵押权。

    第1508条:不确定的不动产视为动产条款无须以其所指定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加入共同财产;惟承诺此项条款的夫妻之一方,于共同财产解散时,有以与其所承诺的数额相等的某数项不动产加入于共同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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