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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第1/3页)
第1478条:分割完毕后,夫妻的一方对于他方享有个人债权时,例如因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他方的个人债务,或因其他原因一方对于他方享有债权时,享有债权的一方得诉请他方以后者在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或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第1479条:夫妻的一方对于他方享有的个人债权,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第1480条:夫妻的一方对于他方所为的赠与,应由赠与人以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及其个人财产给与之。
第1481条:妻为其故夫服丧的费用,应由其故夫的继承人支付之。
前项费用的数额,应视其故夫的家产而定之。
即使妻抛弃共同财产时,其服丧的费用亦应由其故夫的继承人偿还之。
第二分目|共同财产的债务及债务的分担。
第1482条: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其继承人各分担一半。
关于财产的封印、财产目录、动产的出卖、清算、不动产的拍卖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等费用为共同财产的债务的一部分。
第1483条:妻分担共同财产的债务,不问对于其夫或对于债权人,均以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为范围,但以立有真实而且正确的财产目录,并说明目录内所包含的一切财产及因分割自己所获得的财产者为限。
第1484条:夫应清偿自己以契约所负担的共同财产的全部债务,但对于妻或其继承人有请求偿还此项债务一半的权利。
第1485条:妻的个人债务已成为共同财产的债务者,夫只负分担一半的责任。
第1486条:妻所负的债务已成为共同财产的债务者,债权人得诉请妻清偿债务的全部,但妻对于夫或夫的继承人有请求偿还此项债务一半的权利。
第1487条:属于共同财产的一个债务,即使由妻个人负责,债权人只得诉请妻清偿债务的一半,但妻对于债务应负连带责任者,不在此限。
第1488条:妻清偿共同财产的债务虽超过其应负担的半数,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其超过之数,但债权人的受领证书记明其所偿者为共同财产的债务中应归其负担的半数时,不在此限。
第1489条:夫妻的一方因分得的不动产上设有抵押权,经债权人诉请清偿共同财产的一个债务的全部者,对于他方或其继承人有请求偿还此项债务一半的权利。
第1490条:夫妻于分割共同财产时约定一方清偿共同财产的债务半数以上或甚至全部者,不因前述各条的规定而受妨碍。
夫妻的一方清偿共同财产的债务超过其应分担的部分时,对于他方有求偿权。
第1491条:以上各条关于夫或妻的规定应适用于其继承人;其继承人与夫或妻本人享有相同的权利,负担相同的诉讼。
第六目|抛弃共同财产及其效力。
第1492条:妻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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