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第3/3页)
限内不负分担租金的义务,全部租金应由共同财产支付之。
第1466条:如因妻死亡而共同财产解散时,妻的继承人得依法律规定夫死后妻得为抛弃的期间与方式而抛弃共同财产。
第五目|承认共同财产后,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1467条:妻或其继承人承认共同财产后,依后述各规定分割资产与分担债务。
第一分目|资产的分割。
第1468条:夫妻双方或其继承人依本节第一部分第二款所定的规则,须将其应向共同财产补偿的款项,返还于现存的财产总体中。
第1469条:夫妻一方或其继承人,因以奁产赠与前婚的子女或单独赠与双方的共同子女而由共同财产中取用的金钱或取用的财产的价值,亦应返还之。
第1470条:夫妻一方或其继承人得由共同财产总体中先行取回下例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未曾归于共同财产,而且存有现物者,如未存有现物时,其因运用而取得的财产;
二、共同财产期间属于夫妻一方的不动产因出让而已变价,但未运用时,其原来所得的价金;
三、共同财产对夫妻一方应为的补偿。
第1471条:关于先行取回财产,妻应先于夫为之。
先行取回财产时如未存有现物者,先由现金提取,其次由动产提取,再次由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提取。在最后一种情形,选择不动产的权利属于妻或其继承人。
第1472条:夫只能就共同财产中的动产与不动产行使其取回的权利。
如共同财产中的动产或不动产不足时,妻与其继承人得就夫的个人财产行使其取回的权利。
第1473条:共同财产应返还于夫或妻的运用款项和补偿款项,以及夫或妻应返还于共同财产的补偿款项,自共同财产解散之日起依法当然计算利息。
第1474条:夫妻双方先行取回的权利全部自共同财产总体中获得满足后,剩余的财产,夫妻双方或其代位人各得其半。
第1475条:如妻的继承人有数人而意见分歧,其中一人承认共同财产而另一人抛弃共同财产时,承认共同财产者只能就妻应得的财产中取得自己应继承的部分。
其余经继承人抛弃的部分属之于夫。夫对于表示抛弃共同财产的继承人,就妻如为抛弃时妻所得行使的权利,应负担义务,但其范围以表示抛弃的继承人自己应继承的部分为限。
第1476条: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其他方面,包括有关程序的一切事项,必要时不动产的拍卖,分割的效力,因分割而发生的担保,及差额的补偿等,应依照本编继承章中关于共同继承人间分割遗产的规定。
第1477条:如夫妻的一方曾有挪移或隐匿属于共同财产中的任何物品者,应剥夺其分享此项物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