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第2/3页)
仅得就其在共同财产中应得的部分及其个人财产追缴之。
第1426条:妻未得夫的同意所为的一切行为,即使曾经法院许可,并不影响共同财产,但妻作为商人并为其商业目的的所为的行为,不在此限。
第1427条:妻即使营救其夫出狱,或于夫不在时为其子女拨赠成家立业的资金,如未经法院的许可,亦不得为使自己负债务或使共同财产负债务的行为。
第1428条:妻的一切个人财产由夫管理之。
属于妻的一切动产诉讼及占有诉讼,夫得单独提起之。夫未经妻的同意,不得以其妻的个人不动产出让他人。夫因不为适当的保存行为致其妻的个人财产受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1429条:夫单独以妻的财产出租他人,订立期限九年以上的租赁契约者,于共同财产解散时,不问该契约系在第一个九年的期间内,或第一个九年已过,而在第二个九年的期间内等等,均只就共同财产解散当时该约的某一个九年期间中的残余期间对于妻或其继承人有拘束力,因此承租人亦仅能就此残余期间,继续享有租赁权利。
第1430条:夫单独以妻的财产出租于人后,如租赁物为乡村土地者,于租赁期届满前三年以上,或如租赁物为房屋者,于租赁期届满前二年以上,夫又将原租赁契约更新为以九年或九年以下为期的租赁契约时,其更新的租赁契约无效;但该新约于共同财产解散前已开始履行者,不在此限。
第1431条:妻就共同财产的事务或就有关夫的事务,使自己与夫负连带债务者,就其与夫的关系言,应推定其仅负保证人的债务,但妻因负担该项债务而受的损害有受补偿的权利。
第1432条:妻以其个人所有的不动产出卖,而由夫负连带保证债务或负其他保证债务者,如债权人对夫起诉时,夫亦得就妻在共同财产中应得的部分或就妻的个人财产行使求偿权。
第1433条:如夫妻一方因将其不动产出卖而得的价金,或夫妻一方因其所继承的遗产上享有的地役权经义务人赎取而得的价金,已加于共同财产中而未以其任何部分运用者,原有上述不动产或地役权的夫妻一方有自共同财产取回其价金的权利。
第1434条:夫于买入财产时,表示系以出卖其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所得的金钱支付买价,且该财产的买入系为其自己利益的运用者,应认该财产的买入系为夫的利益的运用。
第1435条:夫表示财产的买入系以妻出卖不动产所得的金钱为妻的利益所为的运用者,非经妻正式承诺后,不得认为妻的运用。如妻不承诺者,在共同财产解散时,妻只有请求补偿其不动产的卖价的权利。
第1436条:属于夫的不动产的价金,应只以共同财产中的资产补偿之;属于妻的不动产的价金,如共同财产不足时,应以夫的个人财产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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