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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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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第1/3页)

第1415条:如遗产目录并未作成,且因未作成而致妻遭受损害时,妻或其继承人于共同财产解散时,得诉请夫补偿之,并得以证人、家庭证书和文件,必要时亦得以人所共知的事实证明未记入遗产目录的动产的性质和价值。

    夫不得为前项所述的证明。

    第1416条:一部分为动产、一部分为不动产的遗产,不问系由夫继承或系由妻得夫同意而继承时,虽有第1414条的规定,遗产的债权人仍无妨诉请以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但于此种情形,夫或妻有应补偿共同财产者,应补偿之。如妻仅得法院的许可而承认继承时,因事前未作成遗产目录,致动产和共同财产相混者,亦适用前项的规定。

    第1417条:妻因夫拒绝同意,仅得法院的许可而承认继承时,如有遗产目录者,遗产的债权人仅得诉请以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清偿债务,但不足清偿时,仍得请求以妻所有除去用益权的其他个人财产清偿之。

    第1418条:第1411条及以下各条所定适用于因继承而负担债务的规定,于因接受赠与而负担有关赠与财产的债务者,亦适用之。

    第1419条:妻得夫的同意以契约所负的债务,其债权人得诉请以一切共同财产以及夫或妻的财产清偿之,但妻对于共同财产或对于夫有补偿的义务。

    第1420条:妻就一般事项或特定事项经夫委任,而以契约所负的一切债务,应由共同财产清偿之,债权人不得诉请妻清偿,亦不得诉请以妻个人的财产清偿。

    第二目|共同财产的管理,及夫妻一方或他方的行为对共同财产的效果。

    第1421条:共同财产由夫一人管理之。

    夫得不经妻的同意而出卖或让与共同财产,或以之抵押。

    第1422条:夫不得于生前无偿处分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或动产的一部或全部,但为双方的共同子女拨赠成家立业的资金者,不在此限。

    但夫得以共同财产的动产中的个别物品无偿赠与任何他人,惟以夫不为其自己保留对该赠与物的用益权者为限。

    第1423条:夫所为的遗赠不得超过共同财产中夫应得的部分。

    如夫以共同财产中的物件为遗赠者,只于该遗赠物因共同财产分割而属于夫的继承人应得的部分时,受遗赠人始得请求给付现物,如遗赠物不属于夫的继承人应得的部分时,受遗赠人得请求就共同财产中夫的继承人应得的部分及夫的个人财产,受取遗赠物的全部价金。

    第1424条:夫因犯未至于引起宣告民事上死亡之罪而被判处的罚金,得就共同财产追缴之,但妻对于夫有请求补偿的权利;妻被判处的罚金,在共同财产期间,应就妻所有除去用益权的个人财产追缴之。

    第1425条:夫妻一方因犯引起宣告民事上死亡之罪而被判处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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