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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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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第3/3页)

全部,或为最高的出价人者,妻于解散共同财产时,得就下列两种办法,选择其一:或将该不动产委弃于共同财产,于此情形,共同财产就妻对该不动产应有的部分,负有债务;或取得该不动产,于此情形,妻应以夫所支出的价金偿还于共同财产。

    第二分目|共同财产的债务与因债务而对共同财产提起的诉讼。

    第1409条:共同财产的债务如下:

    一、夫妻双方于结婚时所负的动产债务,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因继承而负担的动产债务,但关于夫妻一方的不动产债务如有应向共同财产补偿者,应补偿之;

    二、共同财产期间夫以契约所负的债务,或妻得夫同意以契约所负的债务,包括本金、利息与欠款,但有应向共同财产补偿的情形时,应补偿之;

    三、属于夫妻双方一身的定期金的利息及收益;

    四、因对于不包括在共同财产内的不动产享有用益权,而由共同财产负担的不动产修缮费用;

    五、夫妻双方的生活费用,子女的教育及抚养费用,以及婚姻中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第1410条:妻在结婚前所负的动产债务,如有结婚前所作的公证书为证明时,或该证书虽系私证书,但因经登记或因签名于证书上的一人或数人死亡而该证书的日期已于结婚前确定时,始由共同财产负责清偿之。

    妻的债权人根据结婚前无确定日期的债务证书,只得对妻起诉,请求以属于妻本人并除去用益权的不动产供清偿。夫主张曾为其妻清偿此种债务者,不得请求妻或其继承人补偿。

    第1411条: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因纯粹动产继承所负的债务均由共同财产清偿之。

    第1412条: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因纯粹不动产继承所负的债务不得由共同财产清偿之,但债权人得诉请以所继承的不动产清偿之。

    但如夫继承不动产者,遗产的债权人得诉请夫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清偿债务,或者甚至请求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但在后一情形,妻或其继承人有请求补偿的权利。

    第1413条:如妻得夫的同意而承认纯粹不动产的继承时,遗产的债权人得诉请以妻的全部个人财产清偿债务。但如妻因夫拒绝同意,而经法院的许可,始承认该不动产继承时,在遗产的不动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只得诉请以妻所有除去用益权的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第1414条:夫妻一方所继承的遗产一部分为动产、一部分为不动产时,遗产的债务应根据遗产中动产价值和不动产价值的比率,以债务中应由动产负担清偿的部分为限,由共同财产清偿遗产的债务中应由动产负担清偿的部分,应依遗产目录定之。遗产目录,如夫为继承人时,应由夫为其自己作成之,如妻为继承人时,应由夫作为指示及允许其妻的行为而作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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