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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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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一) (第2/3页)

上述两种情形中,如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直系尊血亲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第908条:非婚生子女,不问依生前赠与或遗嘱,不得受领超过继承章所规定的限度。

    第909条:病人于患病过程中,为治疗其疾病的内科或外科医生、医疗或药剂人员的利益,所为的生前赠与或遗赠,如病人由于该病而死亡时,此等人员不得受领此种赠与使遗赠的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特定财产为报酬的约定,相当于处分人所有的资力和受益人所提供的劳务者;

    二、死者无直系的继承人,而上述人员为死者四亲等以内的血亲时,对此等人为包括的赠与或遗赠者;但受赠人或受遗赠人如为死者直系继承人之一时,虽死者尚有其他直系继承人,亦得受领此项赠与或遗赠。

    对于宗教师,适用前二项的规定。

    第910条:对于区、乡的救贫院或公益事业所为的生前赠与或遗赠,须经国王命令许可,始生效力。

    第911条:对无受领赠与或遗赠能力之人所为的赠与或遗赠无效,即使利用有偿契约的形式,或假借第三人的名义亦同。使用无受领赠与或遗赠能力人的父母、子女、直系卑血亲及配偶的名义,视为使用假借的名义。

    第912条:法国人仅于某一外国人得为法国人的利益赠与或遗赠的情形,得为该外国人的利益赠与或遗赠。

    ◎第三节|有权处分部分和减除。

    第一目|有权处分部分。

    第913条:不问生前赠与或遗赠,如处分人(即赠与人或遗赠人)仅有婚生子女一人时,其赠与或遗赠不得超过其所有财产的半数;如有婚生子女二人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如有婚生子女三人或三人以上时,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第914条:直系卑血亲不问其亲等如何,作为前条的子女计算;但作为子女计算的直系卑血亲由其代位子女继承处分人的遗产者为限;且如子女一人由直系卑血亲数人代位继承时,只以子女一人计算。

    第915条:不问生前赠与或遗赠,如处分人并无子女,而在父系和母系各遗有直系尊血亲一人或数人时,其赠与或遗赠不得超过其所有财产的半数;如仅一系遗有直系尊血亲时,不得超过四分之三。

    前项为直系尊血亲的利益保留的财产,应按法律规定继承的顺序由此等直系尊血亲受领;此等直系尊血亲,对于前项保留的财产,为唯一享有利益之人,在其和旁系血亲共同分割的任何情形,法律规定为其保留的部分不得分配于旁系血亲。

    第916条:无直系尊血亲与卑血亲时,处分人得以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其全部财产。

    第917条:处分人如以生前行为或遗嘱设定用益权或终身定期金,其价值超过有权处分部分时,享有法定保留利益的继承人得就下列两办法中选择其一:或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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