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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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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所有权 (第3/3页)

法律无规定时按照特殊情况作出判决的范例。

    第566条:分属于不同所有人的两个物体附合而构成一个整体时,如该两个物体尚能分离,即其中任何一个物体脱离另一个物体尚能独立存在,则该整个合成物归属于构成其主要部分的物体的所有人,但该所有人应对他方负担偿还后者原有物体的价值。

    第567条:乙物仅为甲物的使用、装饰或补成而附合于甲物时,甲物视为主要部分。

    第568条:但如附合物的价值远高出主要物的价值,且该物被用作附合物时,附合物所有人并未知悉,该所有人得请求分离附合物,并予归还,即使主物可能因分离而受损害时亦同。

    第569条:二物附合成为一体,不能区别其主从时,价值较大之物视为主物,如价值相等时,容量较大之物视为主物。

    第570条:手工工人或其他人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材料制成新的物体时,不问能否回复材料的原状,材料所有人偿还工作的代价,即有权请求取得制成的新物。

    第571条:但如工作的重要性远超过使用材料的价值时,加工应视为主要部分,因此,加工人偿还材料的代价,即有权保有其加工物。

    第572条:如某人使用属于自己所有一部分材料及属于他人所有一部分材料以制成新的物体,虽二部分材料均未完全丧失其原形,但非忍受损失不能分离时,加工物归两位所有人所共有,其应有部分:一方应为其所有材料的价值,他方应为其所有材料的价值及加工的代价。

    第573条: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几种材料混合而制成一新物体,其中各种材料均不能视为主要材料的情形,如各种材料可能分离时,不知自己材料与他人材料混合的所有人得请求分离。如各种材料不能无障碍地分离时,各所有人按各自所有材料的分量、性质及价值的比率共有该合成物。

    第574条:属于所有人中一人的材料,如其分量及价值远超过其他所有人的材料时,材料价值高昂的所有人,得偿还其他所有人材料的价值,而取得该合成物。

    第575条:如合成物属于构成该物的几种材料的所有人数人所共有时,该合成物应为共同利益拍卖之。

    第576条:一人使用他人材料以制成新的物体,为材料所有人所不知,因此该材料所有人得主张该新物的所有权时,并有权选择要求返还与自己材料同种、同量、同重、同长及同质的材料或其价值。

    第577条:任何人使用他人所有的材料而为他人所不知时,并得被判令赔偿损害;如有必要,亦不妨碍依非常程序进行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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