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所有权 (第2/3页)
植物及建筑物时,应返还材料的价值与人工的代价,不问土地增值额的大小。但如此项种植、建筑及施设系由不判令返还果实的善意占有土地的第三人所为时,在该第三人返还土地后,土地所有人不得要求拆除此等施设物、建筑物、种植物;但所有人有权就下列两种办法选择其一:或者返还材料的价值与人工的代价,或者返还相当于土地增值的价额。
第556条:河川的沿岸地渐次且自然产生的冲积地及增积地称为涨滩。
涨滩,不问河川是否有航行的便利,归沿岸地所有人;如有航行的便利时,该所有人负依照规则供步行路或牵船路用的义务。
第557条:流水侵蚀河岸的一方,在对岸增积而成的滩地亦同:涨滩归沿岸地所有人所有,受侵蚀而丧失土地的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其土地。
沿海涨滩不发生上述的权利。
第558条:涨滩不发生于湖泊及池塘;湖泊及池塘的所有人,虽在水量减低时,仍保有满水时湖泊及池塘所占的土地。
另一面,池塘所有人,在异常增水的情形,对于塘水所淹没的沿岸地不能取得任何权利。
第559条:不问有航行的便利与否,河川因急激水力割除沿岸地重大的且显著的一部分而移着于下流或对岸时,割除地所有人得主张其所有权;但此种请求之诉应于一年内提起之:经过此项期间,其请求即不予受理,但割除地所附着土地的所有人尚未占有割除地时,不在此限。
第560条:有航行便利的河床中所形成的岛或洲,归国家所有,但有依相反的权利根源或时效主张权利时,不在此限。
第561条:不便航行的河川中形成的岛或洲,归属于该岛近旁的沿岸地所有人;如该岛并不偏于两岸的任何一岸,以河中央划线为标准,分属于两岸沿岸地所有人。
第562条:河川发生新分流,割除沿岸地所有人的土地并围绕该土地而形成岛屿时,该沿岸地所有人保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即使岛屿形成于有航行便利的河川中亦同。
第563条:河川不问通航与否,如放弃旧河床,改取新水道时,被新水道割除土地的所有人,以补偿的名义,各按被割除土地的比率,取得旧河床的土地。
第564条:鸽、兔、鱼移居他人的鸽舍、兔园或池塘时,除以诡计诱致者外,归属于移入的鸽舍、兔园或池塘的所有人。
第二目|关于动产的添附权。
第565条:关于分属于不同所有人的两个动产的添附权,应完全依照自然平衡原则处理之。
以下规定,供审判员作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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