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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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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财产分类 (第2/3页)

产,不能与之分离时,视为所有人以该动产永远附着于不动产。

    房屋中的镜子,如其所附着的框子与板壁成为一体时,视为永远的附着。

    画额及其他装饰品亦同。

    雕像安装于特备的墙壁之凹处,虽不破坏或毁损亦能移动者,仍为不动产。

    第526条:下述权利,依其客体,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

    以土地供役使的权利;

    目的在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

    ◎第二节|动产。

    第527条:财产之作为动产,依其性质,或依法律的规定。

    第528条:可以移转场所的物体,不问如动物以自力移动,或如无生物依他力变换位置,均依其性质为动产。

    第529条:以请求偿还到期款项或动产为目的之债权及诉权,金融、商业或产业公司的股份及持份,即使隶属此等公司的企业拥有不动产,均依法律规定为动产。此种股份与持份,当公司存续中,对每一股东而言,视为动产。

    对国家或个人所有永久定期金或终身定期金收受权,依法律规定亦为动产。

    第530条:凡以不动产的买价,或作为有偿或无偿转让不动产的条件,所设定的永久定期金收受权,债务人得当然一次还清其本金而赎回之。

    但债权人得规定赎回的约款与条件。

    债权人并得订定经过一定期限后,始得赎回定期金收受权,但此项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一切相反的约定无效。

    531条:小艇、渡舟、舰艇、船内的风车及沐浴设备以及一般不以柱定着及不构成房屋一部分的制造工具,均为动产:但由于上述物件的重要性,其扣押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的方式。

    532条:拆卸建筑物所取得的材料,为从事新建筑而集中时,直至工人使用于建筑时为止,仍为动产。

    533条:法律规定中或人们行为中仅使用“动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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