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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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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 (第2/3页)

8条:所有丧失法国人资格的法国人,取得国王的许可重返法国,且声明其有意在法国定居并放弃一切与法国法律相违反的特殊称号者,得请求恢复此种资格。

    第19条:法国妇女与外国人结婚者,依从其夫的地位。如该妇女成为寡妇,得要求恢复法国人资格,但以其居住于法国,或取得国王的许可重返法国并声明有意定居于法国者为限。

    第20条:依第10条、第18条与第19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恢复法国人资格者,仅于完成各该条所定的条件后,始得主张此种资格,并始得行使其自此时起开始享有的权利。

    第21条:法国人未经国王的许可,服务于外国军队或参加外国军事团体者,丧失法国人资格。

    前项之人仅于取得国王准许后,始得重返法国,并须完成外国人成为公民的条件,始得恢复法国人资格;以上一切,对于刑法就法国人过去或将来持有武器反抗祖国所定的刑罚,不生影响。

    第二目|因法院判决而剥夺民事权利。

    第22条:受刑罚的宣告,其效果为剥夺受刑人享有下述规定的民事权利者,发生民事死亡。

    第23条:受死刑宣告者,并发生民事死亡。

    第24条:其他终身身体刑,仅法律定有民事死亡的效果者,发生民事死亡。

    第25条:民事死亡,使受刑人丧失其对于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其财产继承为其继承人的利益而开始,与其自然死亡而并未立有遗嘱因此遗产归属于继承人的情形相同。民事死亡人不再继承任何财产,亦不能以此名义移转其此后所取得的财产。

    民事死亡人不能以生前赠与或遗嘱的方式,处分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除受扶养的原因外,亦不能以赠与或遗赠的名义有所受领。

    民事死亡人不能被指定为监护人,亦不能参与有关监护的行为。

    民事死亡人不能为要式行为或公证书的证人,亦不许为诉讼上的证人。

    民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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