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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 (第1/3页)
◎第一节|民事权利的享有。
第7条: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
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第9条:外国人在法国所生的子女,得于其成年后之一年内,请求取得法国人资格,但以符合下列条件为限:如该子女居住于法国时,声明其有在法国设立住所的意思;如居住于外国时,订立在法国设立住所的承认书,并于承认书作成后之一年内在法国设立住所。
第10条:所有法国人在外国所生的子女一律为法国人。所有丧失法国人资格的法国人在外国所生的子女,得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方式,随时请求恢复法国人资格。
第11条: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第12条:外国妇女与法国人结婚者,依从其夫的地位。
第13条:外国人经政府许可设立住所于法国者,在其继续居住期间,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第14条:不居住于法国的外国人,曾在法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者,因此契约所生债务的履行问题,得由法国法院受理;其曾在外国订约对法国人负有债务者,亦得由法国法院受理。
第15条:法国人在外国订约所负的债务,即使对方为外国人的情形,得由法国法院受理。
第16条:一切诉讼,除商事外,由外国人为原告者,应提供支付诉讼费用及因诉讼所生损害赔偿的担保。但如在法国占有不动产足够保证此项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丧失。
第一目|因丧失法国人资格而丧失民事权利。
第17条:法国人资格因下列原因而丧失:
一、入外国国籍者;
二、未经国王准许,接受外国政府所授与的公职者;
三、在国外建立事业,无意返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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