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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章 张旭又挨揍了 (第1/3页)
这份《约法三章》,如果是换了一个这个时代的其他男人,那是不可能答应的,换了中国其他朝代,那更是绝不可能出现的。都市.但是,这是在宋代,又在张旭影响之后的基隆,所以出现了,因为这个男人是张旭,所以他犹豫没多久,也就答应了。
在中国宋代,妾婢制席与中国其他朝代都是截然不同的。妾婢都是有服役期限的,就妾的期限是三年,婢女的期限则是十年。这些在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七年修订的法律条文《天圣令》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女人如果卖身在某一大户人家当妾,满三年,就要重新考虑去向了。或者重回娘家;或者转为婢女,再服役七年;或者转到其他大户,重拳当妾。
在《天圣令》的制约之下,宋代的妾婢,并不是某一个人的私有财产,而是一群雇佣打工者。只不过,用身体取悦男主人,也是她们工作职责之一。
既然用身体取悦男主人,也是工作职责,那么就有可能怀孕生孩子,如果生了孩子,有了较深的感情和牵挂,双方都舍不得走,那么妾在三年后,就转聘为婢女,继续留在家里。又当婢女七年后,男主人又会设法把婢女转为养女,从而终生留在身边。这是宋人钻的法律漏洞。这很类似于后世在民国时期,以及现在香港广东地区,那些权贵富豪的干女儿一样。所谓干女儿,大多数是用来自己干的女儿。钻这种法律漏洞,中国人古今思维几乎一模一样。
在这种风气习惯地影响下,钟灵儿不希望张旭坐牢,但大基现在法律体系粗陋之极,她怕自己日后没有保障,提出这种约法三章。
张旭在答应这个约法三章之前,问钟灵儿说道:“你嫁给我作平妻不就好了么?干么还要弄这个?”
钟灵儿摇头道:“不好。当了你的平妻,一辈子,不管是好是坏,喜欢不喜欢,都要和你在一起,讨厌你了,想离开你了,都麻烦的很,我才不干。这样,来一个约法三章,先当三年你的妾。三年后,想留下,就留下,不想留下,那就带着孩子走,那多好。”
对此,张旭无奈,只好答应了她。在最后期限到来之时,开具了一纸纳妾文聘,补上了纳妾手续,把他和钟灵儿的关系,合法化了。
十五天禁足之后,两位执政官,就召集元老们开会,讨论对张旭的处罚。但是,会议刚一开始,张旭就宣布自己和钟灵我的关系,是合法的。她是自己的小妾呢,然后,拿出了那个《约法三章》的纳妾文书。
看到这一切,最气恼的,当属孙大为了。这半个月来,孙大为很就把线索追到占城,然后,天天走访当初和张旭和钟灵儿一起去占城的海陆军官兵。收集了大量的口供,现在,你却说,你们是合法的,这不是让我白费了半个月的工功夫嘛?早干嘛去了啊?天天在七月份的毒太阳底下,来回奔波,我容易嘛我?
而最为失落的,当属于项慧君了。本来,如果张旭去做牢了,寻么他就可能乘此机会扶正了。现在要是张旭没事,那么自己可就又被打回原形了,重新变回了副院长长了?这怎么甘心?
因此,当张旭说自己和钟灵儿是合法时,项慧君立即说道:“执政官大人,各位元老,当时在占城时,他们绝对不合法的,绝对是属于通奸,他们绝对是属于犯罪了。应当对他进行征罚。否则,我们国法威严,就将荡然无存。如此之下,将何以治国?”
孙大为一看已经有人挑了头,便也说道:“是啊,我手头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他们当时没有什么合法的手续,是非法的。必须对对他样进行惩罚。”
别人还没说话,陈宗德便从自己的坐位上站起来反驳道:“钟灵儿现在只是张旭的妾而已。纳妾又不是娶妻,何必讲究那么多的礼法呢?自古以来,纳妾都有先洞房再办文聘的。他这么做,一点也不违法。”
所有的人,都说不出话来了。这确实是事实,人家未婚女子既然愿意为妾了,愿意先洞房,后补礼,那也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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