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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背景:租庸调制与均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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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背景:租庸调制与均税制 (第2/3页)

此相同。

    唐朝对农民征收的税额,是按每丁受足百亩田地而规定的。但是,由于普遍受田不足,而纳课不能或减,所以租庸调之制,一开始就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随着生产的恢复发展,对农民的剥削量更不断增加,广大农民是十分痛苦的。即以徭役而言,农民也被压得喘不过气来。早在贞观十一年(公元六三七年),监察御史马周在《上疏》中指出:“今百姓承丧乱之后,比於隋时,才十分之一。而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陛下虽每有恩诏,令其减省,而有司作既不废,自然须人,徒行文书,役之如故(见《旧唐书》卷七十四,《马周传》)。”由此可知当时封建政权有关徭役限额、减免租调的规定,等于一纸空文,从来没有实现过。

    唐高宗以后,特别到了唐玄宗时期,土地兼并不断加剧,农民的土地多被侵夺。常规的租调之征,本已不堪承受;巧立名目的额外征取,又层出不穷。唐玄宗时的财政大臣,都是搜刮能手。或命令州县将应缴租课换成绫罗、珠宝、瓷器、海味送到长安;或以运输脚力为名加征;或以粟布浸渍伤耗为由加征。广大农民既失去土地,又困于重课,无以为生,只好离乡别井,四处流亡。唐玄宗时为了制止农民脱籍,保证租调来源,实行检括逃户。开元九年(公元七二一年),“劝农使”宇文融在全国查出八十余万逃户,重新登记入籍。同时,政府又推行残酷的“摊逃法”,将逃户应缴的租课,摊派给他的亲戚、邻居代缴。这样,便逼使更多的农民逃离乡土,人丁流动,户籍不实,租庸调制已无法继续施行。安史之乱以后,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改行两税法。

    唐朝到了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国家府库虽很富裕,社会经济也很繁荣,但对农民的剥削也特别苛重。《通典•食货六》即已指出当时“钱谷之司,唯务割剥。回残剩利,名目万端。府藏虽丰,闾阎(指乡里居民)困矣”。《通典》作者杜佑(七三五——八一二年),生值其时,目睹其实,这种反映是可靠的。后来欧阳修在《新唐书•食货志》谈到“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调法弊坏。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至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这却将两税法所以代替租庸调制的原因说的很清楚。代宗大历元年(公元七六六年),以国用急需为理由,不能等到秋禾黄熟,即按青苗庄稼每亩敛钱十五,又征地头钱每亩二十,通称青苗钱。这是田赋从青苗征敛税钱的开始。大历五年又规定:夏,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四升;秋,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三升;青苗钱亩加一倍,而地头钱不在其内。这样的横征暴敛,对旧的租庸调制早已破坏无遗,朝廷无法缓和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势不得不推行新的剥削办法来代替旧剥削方式。于是在德宗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采用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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