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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三 汉纪三十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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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四十三 汉纪三十五(二) (第2/3页)

轻。高帝受命,约令定律,诚得其宜,文帝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自余皆率由旧章。至哀、平继体,卽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轻为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数年之间百有余事,或不便于理,或不厌民心,谨表其尤害于体者,傅奏于左。愿陛下宣诏有司,详择其善,定不易之典!”事下公卿。光禄勋杜林奏曰:“大汉初兴,蠲除苛政,海内欢欣;及至其后,渐以滋章。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赃,小事无妨于义,以为大戮。至于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为敝弥深。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统复上言曰:“臣之所奏,非曰严刑。经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自高祖至于孝宣,海内称治,至初元、建平而盗贼浸多,皆刑罚不衷,愚人易犯之所致也。由此观之,则刑轻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轨,而害及良善也!”事寝,不报。

    光武帝建武十五年(己亥、三九年)

    春,正月,辛丑,大司徒韩歆免。歆好直言,无隐讳,帝每不能容。歆于上前证岁将饥凶,指天画地,言甚刚切,故坐免归田里。帝犹不释,复遣使宣诏责之;歆及子婴皆自杀。歆素有重名,死非其罪,众多不厌;帝乃追赐钱谷,以成礼葬之。

    臣光曰:昔高宗命说曰:“若药弗瞑眩,厥疾弗瘳。”夫切直之言,非人臣之利,乃国家之福也。是以人君日夜求之,唯惧弗得闻。惜乎,以光武之世而韩歆用直谏死,岂不为仁明之累哉!

    丁未,有星孛于昴。

    以汝南太守欧阳歙为大司徒。

    匈奴寇钞日盛,州郡不能禁。二月,遣吴汉率马成、马武等北击匈奴,徙鴈门、代郡、上谷吏民六万余口置居庸、常山关以东,以避胡寇。匈奴左部遂复转居塞内,朝廷患之,增缘边兵,部数千人。

    夏,四月,丁巳,封皇子辅为右翊公,英为楚公,阳为东海公,康为济南公,苍为东平公,延为淮阳公,荆为山阳公,衡为临淮公,焉为左翊公,京为琅邪公。癸丑,追谥兄演为齐武公,兄仲为鲁哀公。帝感演功业不就,抚育二子章、兴,恩爱甚笃;以其少贵,欲令亲吏事,使章试守平阴令,兴缑氏令;其后章迁梁郡太守,兴迁弘农太守。

    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乃诏下州郡检核。于是刺史、太守多为诈巧,苟以度田为名,聚民田中,幷度庐屋、里落,民遮道啼呼;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

    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服,抵言“于长寿街上得之”。帝怒。时东海公阳年十二,在幄后言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帝曰:“卽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阳不可问?”对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踰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吏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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