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0章 人损案件 (第2/3页)
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川解释道。
“嗯,我明白了!”小胡嘴上这么说着,但是心里还是有点不服气。
“小胡,把那个案子给王律师说下。”常兴岳道。
“王律师还得麻烦您下,我们最近收到法院的传票,有个员工把公司给告了,月底开庭。这是案件材料,您看下。”小胡说着将材料递给了王川。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有个员工在宿舍睡觉结果从床上掉下来了,当时我们派员工将他送到了医院,经过治疗现在已经痊愈,现在这名员工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十八万多元。”小胡介绍道。
“我看对方在起诉状上提出贵司提供的床铺和上下床铺的楼梯不符合国家标准;另外对方认为宿舍是公共场所,贵司是宿舍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要求贵司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赔偿二十八万多元的赔偿。
这类案件属于人损案件,不是劳动争议类案件,这种案件我们也碰到过,顾问单位经常会有类似的案件发生,我们还是有一定处理经验的。”王川道。
“王律师,您看对方提出的要求站得住脚吗?”常兴岳问道。
“首先,我认为对方主张宿舍是公共场所本身就存在问题。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交流、休息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典型的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医院、电影院、餐馆等,如果客人在餐馆遭到人身伤害,餐馆人员选择袖手旁观是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
当然这也要看什么样的人身伤害,如果是地震等不可抗力,餐馆肯定是无责的;如果明明看着人挨打既不报警也不阻拦,则要承担安全保证责任。显然宿舍不属于公共场所。
不用说宿舍,即便是宿舍楼也不是人人都能进的,只有特定群体才能出入,可以勉强算是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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