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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章 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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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43章 对簿公堂 (第1/3页)

    “申请事项:一、请求确认自二零一一年二月至二零一四年二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老律师慷慨激昂的陈述着。

    “被告答辩。”老律师说完,短发女法官表情淡漠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系劳务关系,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主张事项。答辩完毕!”岳珊答辩道。

    “原告举证!”短发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务协议》,证明原告在被告的水疗馆工作。

    第二份证据,被告的排班表,证明被告对原告实际进行管理。

    第三份证据,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工资,双方系劳动关系。

    举证完毕!”老律师道。

    “被告质证!”女仲裁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务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我们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证据恰好可以证明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份证据,排班表,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排班表仅仅是为了方便水疗馆的技师为客人提供服务,只是为了维护秩序,让所有的技师都有赚钱的机会,不至于造成混乱。技师的日常工作不受酒店管理,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实际管理。

    第三方证据,银行转账记录被告认可,但是该记录上记载的款项系劳务费,并非工资,是被告按照《劳务协议》支付给原告的劳务报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质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举证!”短发女法官听完,看了看手中的材料,继续道。

    “被告只有一份证据:合作费用对账单,该份证据系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凭证,该份证据上有原告当月为客人提供针灸、按摩等服务的次数及服务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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