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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章 我信你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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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96章 我信你才怪! (第2/3页)

月零十天。

    在培训期间,被告只发给原告最低工资,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因为被告长期不提供劳动条件,致使被告迫于无奈提出离职。

    原告认为被告的培训行为涉及恶意培训,其目的就是迫使原告离职,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完毕!”王川读完起诉状后,看向法官。

    “被告进行答辩!”肥头大耳的男法官淡淡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原告是自动离职的,被告并未逼迫原告离职。其次,培训是为了更好的让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是被告正当行使管理权的表现。

    最后,原告签字确认过培训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在双方已经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约定为准。

    答辩完毕!”法务专员道。

    “原告,进行举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证明原告自二零零一年入职,已经在被告工作了十三年。

    第二份证据,离职证明,证明被告提出离职的时间是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三份证据,工资条,证明原告在参加培训前,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是每月八千五百元。

    第四份证据,培训通知,证明被告先后向原告送达了四份培训通知,培训的开始时间为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

    举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质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瞥了一眼被告席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第二份证据,离职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这份离职证明是被告根据原告提出的离职申请出具的。

    第三份证据,工资条,该份证据认可,但是该证据仅能证明培训前的工资,不是培训期间的工资,根据双方约定,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一千四百元。

    第四份证据,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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