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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章 特殊时效和一般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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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96章 特殊时效和一般时效 (第3/3页)

同的违法情形设定的惩罚性赔偿。

    劳动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提供劳动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

    这个虽然在律师圈里有争议,部分律师认为该部分也应该算是工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比较统一,至少在帝都是这样,不认为是工资,而是惩罚性赔偿。

    因此,工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酬一般适用劳动争议的特殊时效,不管工作了多少年,如果存在拖欠的情况,在职期间按或者在离职后一年内都可以主张。只要证据确凿,法院都会支持。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只能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即劳动者须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古乐从二零一零年一月开始未签劳动合同,到现在已经两年零九个月了,早就过了一年,所以他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王川道。

    “哦,这我就明白了。当时对方律师差点把我绕晕了。不过还好有您写的代理词。”付紫文捂着胸口道。

    王川刚坐下电话响了,是个座机。

    “您好,是王川吗?”电话那边传出来一个中年女人的声音。

    王川一愣,如果是法院打来的,对方应该亮牌子,告知自己是那个法院的;如果是客户打来的,会称呼自己为王律师,而且会很客户,语气没有这么生硬。王川一时有些猜不出对方的底细。

    “您好,我是王川,您是那位?”王川问道。

    “我是门头沟拆迁办的,龙泉镇xx路第108号院是你的吧?我们现在通知你明天上午拿上房产证和身份证到拆迁办来下,我们要登记。”对方仿佛是下乡的干部,说话很硬气。

    王川心中一喜,暗道:哦!原来是拆迁办的,我说这么牛呢。

    “好,我明天过去。麻烦问下拆迁办在哪?”王川急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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