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9章 善意取得 (第2/3页)
。这也是出售人愿意降价出手诉争房产的原因。
所以从以上几个点来看,诉争房产售价三十五万尚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 在当时的情况下, 这个价格和条件有人愿意购买已经很不错了。”万胖子反驳道。
“上诉人, 房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了吗?”头发花白男法官继续问道。
“过户当日就已经全部支付了。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王川道。
“被上诉人, 是这样吗?”头发花白男法官问道。
“我们不太熟悉情况!”三七分发型男律师既不否认也不确认。
“本案诉争房产现在是什么状态?上诉人?”头发花白男法官继续问道。
“房产已经过户到了上诉人名下,现在房产属于出租状态。”万胖子道。
“被上诉人, 是这样吗?”头发花白男法官看向三七分发型男律师。
“是的, 我们也是后来才知道的。房产已经过户了, 具体是谁在住就不清楚了。”三七分发型男律师道。
……
万胖子和王川以善意取得进行抗辩,法官当然要审查整个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
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如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善意取得):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物权法》因为《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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