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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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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1章 质证 (第2/3页)



    “证据一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我们予以认可;证据二真实性和关联性我们认可,但是合法性不予认可。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我们均不予认可。”老律师在胖法官做简单加减法数学题时便想好了质证意见。

    “被告,你对证据二的合法性不予认可,理由是什么?”胖法官追问老律师道。

    “我方认为银行转账记录属于个人隐私,原告拿着他人隐私作证据,明显侵害了他人的隐私,该证据不合法。”老律师道。

    胖法官转头看向原告席:“原告,证据二的银行转账记录是如何取得的?”

    “法官,原告提供的证据二,银行转账记录是被告赵先生自愿向原告提供的。我们认为证据二具有合法性。取得方式合法。”王川在郑毅的授意下说道。

    “被告赵志诚,是这样吗?”胖法官看向女律师。

    “是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二银行转账记录是被告提供的。”女律师简单回答道。

    其实这个问题,稍微一想便明白了,原告王女士与被告赵先生是夫妻关系,婚外恋的事败露后,赵先生惧怕王女士直接招了,将事情一五一十告诉了原告。原告自然会让被告赵先生将支付款项的银行记录打印出来核对。

    灰溜溜的赵先生敢不提供银行流水吗?王女士可不少吃素的,如果他不提供一顿正反王八拳,再加上一顿九阴白骨爪,估计赵先生最少半个月下不了床。最后还得净身出户!

    “被告赵志诚质证。”胖法官没有在这个问题上纠缠,直接道。

    “我们对原告提供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

    “二被告,你们有什么证据要提交吗?”胖法官问道。

    “法官,被告云琳有证据要提交。证据一是购买家电的发票,证明在两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云女士用被告赵先生给的钱购买了家电,一共六万五千多。

    证据二,租房合同,被告云女士为了与赵先生住在一起租了一个一居室,证明被告赵先生给的钱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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