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以法治国 (第3/3页)
实际上也是以法治国,但以前中原王朝的法不过就是刑法,刑就是法、法就是刑,这是中原一千多年来的认识。但林靖文现在所创建的律法可不止是刑法而已,更重要的是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包罗万象的法案。林靖文不是法学院出身,对律法也不懂多少,但有得借鉴啊,后世的法律他多少知道一些,目前还有《大汉律》、《大唐律》、《大宋律》等可以借鉴,而且,林靖文就认准一点:法律只是一种规范,而不是用来统治平民的工具。以往各王朝的律法包括后世中国的法律都注重统治者的利益,对平民的利益毫不重视或者是肆意践踏百姓的权利,这样的律法根本就不能被广大平民所接受,只是碍于统治者的暴力权威不能不“接受”而已,想想啊,古代中国有多么的黑暗,“民即草芥,贱如猪狗”,这就是中国平民的真实写照。
民即草芥,贱如猪狗。林靖文看到这句话的时候出离愤怒了,他也是平民,那么他也是草芥了?那么我林靖文偏偏就要维护草芥的权利,当民众有了权利,他们就不再是草芥。
力量不在于强大,而在于双方的力量是否均衡。当民众拥有了让统治者不得不顾忌的力量之后,统治者还敢视民众为草芥吗?林靖文颁布的《美岸法》就是要让民众拥有让统治者顾忌的力量。
辛酉年四月,大宋政和七年四月,林靖文在美岸颁布《美岸法》,最早的《美岸法》不过只有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和特别法六个部分,条款并不多,印刷成书之后也不过是薄薄的十四页纸。虽然条款很少,但上面的律法包罗了各个方面,规范了包括行政、民生、军事、政府、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行为,着重削弱官府的公共权利增强百姓的私人权利,宪法第一条就是著名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林靖文特别注明:此一条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永世存在。
法不患严苛,而患不公。律法的根本就在于公正,中原王朝之所以在有律法存在的情况下还被称为“人治”,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不公,官吏、官府的权利远远凌驾于律法之上。法大于权,这就是林靖文改革的第二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犯律法,即使是官吏包括他自己也不例外,官府的行为不再由官吏一言而决,而是在《行政法》规定的框架内实施,违背了《行政法》,官府的政令民众可以拒绝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众无罪,而颁布政令的官吏却要受罚。
比如说要修一条官道,要是中原王朝来实施,肯定就是官吏颁布一条政令强征劳役强征土地,但在林靖文治下就行不通了,强征劳役?《民法》规定除奴隶外百姓无劳役,你要我去修路也行,出钱来请吧;强征土地?没门,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土地是我的,你敢征我就敢告你强抢,就算你是官吏也得落个强抢私人财物的罪名,要土地,行啊,拿钱来买吧您!(小小地说一句,貌似现在的政府也是强征土地来着,遣散费?骗鬼去吧!不过所有土地都归国家所有,无可奈何也!)
林靖文早先就确定下来的三权分力现在表现出了效果。执法权独立于军权、政权之外不受官府管制,因为《行政法》的存在,执法部门没有执政权,但执政部门却受执法部门监督,这可是中华两千年都未曾有的,好处那是显而易见。
因为目前奇缺人才,尤其缺可用可信的人才,林靖文思索再三,决定将执法权交给陆青城,华亭那边就由林忠管着,扶桑贸易船队就找个忠心的掌柜来管吧,不过华亭局势复杂,只怕林忠处理不过来,不过这也是没办法——林靖文正式任命陆青城为大律政官。
虽然对林靖文颁布的法律和政策不大理解也不大赞同,但王散还是坚决地按照林靖文的命令行事,一丝不苟,一点都没按自己的意愿做出更改,这让林靖文大为满意,这王散倒的确是可用之才。
不过美岸人却是惊呆了,他们不过是不想被剥削压迫而已,却得到了如此大的维护,却是欣喜若狂不能自禁。
陈牧方等人道:“主公之政实为爱民护民之策,如此,百姓有福矣!我等誓死追随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