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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颁布律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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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颁布律法(3) (第2/3页)

明包括国王。

    二是规定领地内实行长子继承制,其余子女年满十八岁必须离家独自立户,可得到不超过4%的财产资助,田地由国家另行分配。此举主要是为了培养后人的开拓进取精神和避免财产分散而阻碍整个社会生产的进步发展。

    三是推行契约制,鼓励经济活动以契约的方式确定权责利,其中包括了借贷、交易、劳役等诸多方面的经济活动,国家保护契约双方的合法利益,并以契约凭证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四是制定了新的统一度量衡制,所有经济活动均须遵此例行。其中;度制定为,1里=150丈,1丈=10尺,1尺=10寸,1寸=10分

    凌云志根据史载战国时期原燕国1尺=23.1厘米,而后世的1尺=33.33厘米,两下换算后,确定出标准分的距长,从而制造出标准的以分为基本单位的刻花镂刻精美铜尺。

    同理他先后又确定衡制为1担=10斤,1斤=10两,1两=10钱,并精确造出了衡制器具秤杆,秤锤。

    量制确定为1石=10斗,1斗=10升,1升=10合,1合=10勺。并制造了标准器具。

    统一度量衡制规定所有度量衡器具均由商部统一制造,严禁私制。

    度量衡制的统一,保证了商业上的正常交往,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

    法令对分封制进行严令禁止。

    法令还对各行各业的经济行为进行了规范,对经济纠纷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以上律法参议阁略加修正就予以通过了,唯有讨论到了《大汉刑律》时却发生了巨大纷争,辩论不休,辩论的焦点就在于开篇所确定的基调,‘刑无等级,诸等级罪等同’。

    荀况素来主张政治上尊王,主张王权**,岂能容忍刑律将王权也包揽进去,马上提出了反对意见。

    施英作为刑部尚书,这些律法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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