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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颁布律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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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颁布律法(1) (第2/3页)

门。

    “好样的,小子,加油!”身后传来骆虎如巨雷般的声音。

    冷风、陆荣、骆虎目送着胥能狂野的身影消失在营门外,冷风眼里满是欣慰,胥能从越国吴城相随至今,可以说是他一手培养起来的将领,自然不想他从此萎靡不振,一蹶不起,见他从善如流,重新燃起斗志,心里非常高兴。

    蓟城,凌云志签署,《国家货币金融法》正式颁布。

    《国家货币金融法》开宗明义地规定,货币由国家统一铸造发行,严禁民间私铸货币。国家设国家货币钱庄负责铸造发行货币、开展无息存储、通存通取、有息借贷业务。

    实行金、银、铜币三种形制,为国内唯一合法的交易货币,严禁其他货币在国内流通。

    货币流通水准为:一金币等于十银币,一银币等于一百铜币。

    国家货币钱庄每次铸造货币数量由内阁根据需求决策签发,国家货币钱庄不得私自超额、超批次铸造。

    金、银、铜矿属国家所有,严禁私自开采,严禁金、银、铜交易,手工作坊所用金、银、铜原料,内府商号备据出售,严禁转作他用和转售。

    严禁私人拥有金、银、铜原料和铜成品,国家货币钱庄按价回收。

    律法中对私铸货币专条陈列,规定将依据刑法中的有关条款,处罚如下;诸私铸货币者,将处以极刑。若磨错成币令薄小,取金银铜求利者,徒十年,家财充公。流通假.bi.不上交者,徒一年。

    国外私铸汉国货币者,将依据与各国的盟约保护贸易条款,派员专门打击,他国朝廷所属机构私铸者,其国将受到汉**队的攻击。

    国家货币钱庄设货币流通监督司,专责稽查私铸货币事。

    暂不开展其它钱庄设立业务,待时机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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