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 (第2/2页)
其书证销毁者,清偿之人不得向其请求返还,但对于真实的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1378条:如受领清偿之人有恶意者,应返还原本及自受领清偿之日起的利息或果实。
第1379条:在不当受领之物为不动产或有形动产的情形,如原物尚存在时,受领人应返还原物,如原物因其过失而已毁灭或损坏者,应返还价金。恶意受领人对于因意外事故致原物灭失的情事亦应负责。
第1380条:如善意受领人已将受领之物出卖者,只须返还出卖所得的价金。
第1381条:收受返还之物者,对于占有人为保存返还物所支出的有益并必要费用应偿还之,即使对于恶意占有人亦同。
◎第二节|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第1383条: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第1384条: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之下的物件所致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
父,或父死后,母,对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
主人与雇佣人对仆人与受雇人因执行受雇的职务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
学校教师与工艺师对学生与学徒在其监督期间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
前述的责任,如父、母、学校教师或工艺师证明其不能防止发生损害的行为者,免除之。
第1385条:动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其使用动物的期间,对动物所致的损害,不问是否系动物在管束之时或在迷失及逃逸之时所发生,均应负赔偿的责任。
第1386条: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建筑物因保管或建筑不善而损毁时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