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继承(一) (第2/3页)
◎第三节|继承的各种顺序。
第一目|通则。
第731条:遗产,依下列规定的顺序和规则,归属于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及旁系血亲。
第732条:法律之规定财产的继承,不考虑财产的性质与来源。
第733条:一切归直系尊血亲或旁系血亲继承的遗产,应分作两个相等部分,一部分归父系血亲,另一部分归母系血亲。父系血亲或母系血亲并不为兼属父母两系的血亲所排除继承;但除第752条的规定外,此等血亲仅自其所属系统取得应继份。兼属父母两系的血亲则同时自两系统取得其应继份。
两系中的任何一系无直系尊血亲或旁系血亲时,原归该系继承的财产始移归他系继承。
第734条:继承人按父系与母系作第一次分类后,不再就不同的分支再作分类;归属于每系的半数遗产,由亲等最近的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之,但依下述规定有代位继承的情形时,不在此限。
第735条:血亲关系的远近以代数定之,一代为一亲等。
第736条:一联串的亲等构成一个亲系。数人间的亲等互相连续,其中一人自另一人出生者为直系血亲;数人间的亲等互相连续,其中一人并非自另一人出生而该两人均自同一祖先出生者为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分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
前者为联系已身所从出的血亲之亲系;后者为联系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之亲系。
第737条:直系血亲间亲等的计算,亲等数相当于代数:因之子对父言,为一亲等;孙对祖父言,为二亲等;反之,父对子言,祖父对孙言,亦同。
第738条:旁系血亲间亲等的计算,从血亲的一方按代数数至共同的祖先,再从共同的祖先按代数数至血亲的他方,以代数的总和作为亲等数。
因之,兄弟为二亲等;伯、叔、舅父与侄儿、甥儿为三亲等,从兄弟为四亲等,依次类推。
第二目|代位继承。
第739条:代位继承为法律的拟制,其效果在使代位继承人取得被代位人的地位、亲等与权利。
第740条:直系卑血亲均得代位继承,并无代数的限制。
代位继承,不论被继承人的现存子女与较之被继承人先死的子女所遗下的直系卑血亲共同继承的情形,或被继承人的子女均较被继承人先死,而此等子女所遗下的直系卑血亲不问亲等是否相同,共同继承的情形,均准许之。
第741条:直系尊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在父母两系的血亲中,亲等近者排除亲等较远之人而继承。
第742条:关于旁系亲属,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的子女及直系卑血亲,不论在与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共同继承的情形,或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均已死亡时,遗产归属于该兄弟姊妹所遗下的亲等相同或不同的直系卑血亲的情形,均准许代位继承。
第743条:在一切准许代位继承的情形,遗产依房数分配之:如同一房有几个支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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