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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收养与非正式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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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收养与非正式监护 (第2/3页)

的利益外,重归收养人或其直系卑血亲。

    被收养人的剩余财产,属于其本生的血亲,且此等血亲,即使关于本条所规定的财物,除不得排除收养人的直系卑血亲而优先取得外,得排除收养人的一切其他继承人而优先取得。

    第352条:如在收养人生存中,被收养人死亡后,被收养人所遗子女或直系卑血亲亦死亡而无后裔时,收养人依前条规定,继承其所给与的财物。但此项继承权利专属于收养人本人,且不得移转于其继承人,即使该继承人为其直系卑血亲时亦同。

    第二目|收养的方式。

    第353条:拟议中的收养人与同意被收养的被收养人,应在收养人住所地的治安审判员前,作成相互同意的证书。

    第354条:此项证书的公证抄本,在十日内由最热心的当事人送交收养人住所地的第一审法院的王国初级检察官,并请求该法院认许。

    第355条:法院应组成不公开合议庭开庭,并于为必要的调查后,确定下列两点:

    一、所有法律条件是否具备;

    二、拟议中的收养人是否享有良好的声誉。

    第356条:法院在听取王国初级检察官的意见后,不必经过其他程序,即宣告收养成立或不成立,亦无须说明理由。

    第357条:在第一审法院判决后一个月内,基于最热心当事人的控诉,该判决由上诉法院按照第一审法院同样形式审理之,并宣布维持该判决或改变该判决,无须说明理由,从而发生收养成立或不成立。

    第358条:上诉法院认许收养的判决应公开宣告之,并以法院认为适宜数量的复本揭示于相当的地区。

    第359条:判决后的三个月内,依当事人一方或他方的请求登录于收养人住所地的身份登记簿。此项登录仅须审阅按上诉法院判决形式的复本;如超过此期限未登录时,收养不发生效果。

    第360条:如收养人在证明订立收养契约意思的证书经治安审判员作成并向法院提请认许后,在法院确定宣告前死亡时,如有必要,案件审理得继续进行并得认许收养。收养人的继承人如确信收养不应认许时,得将关于此问题的一切备忘录及意见,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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